Re: [問卦] 提育嬰假遭資遺--求助

作者: ghost008 (0080)   2015-05-24 19:36:29
※ 引述《bwat (bwat)》之銘言:
: ※ 引述《Edopei (Edopi)》之銘言:
: : 事情發生:
: : 1.5/15日早上寫MAIL向老闆和主管,提出育嬰假申請告知,請他們核可
: : 2.中間有再SKYPE再告主管通知,請育嬰假MAIL已發出請他核示
: 前兩點沒問題
: : 3.接著,3小時後,被老闆約談,說我表現不佳,無法跟上公司,要資遺我
: 依勞基法 公司免職一人 是不太需要理由的
: 表現不佳這點 完全充份
你別鬧了,google一下勞委會的資料可以嗎??
勞委會對於"無故辭退"的定義如下
如雇主「無故辭退」勞工,若無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條規定等,則解僱應屬
違法。
參考一下勞基法第十一,十二條(全國法規資料庫104年02月04日修正)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 4.老闆又說,我提的育嬰假不可能給我,說為什麼他要幫我向政府請
: : 5.半小後,就接到會計人員的資遺單和資遺費(有拿到預告公資)
: 拿到就沒問題了 這完全合法
合法個頭,附上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 : 6.走的時,沒簽任何文件,也沒拿資遺費支票
: 理論上被免職者 是不用簽任何文件的
: 最多就交接表
: 若簽了其他的 才是有問題
解雇是要解約的,還要勞健保轉出單跟提供相關證明
沒出過社會?
當公司要僱用你的時候要勞動契約+強制勞工體檢,解約也是依照勞動契約內的勞基法
: : 我只是個職業婦女,媬母有困難,我只能先請育嬰假來帶小朋友
: : 向公司提出我的權利,得到的是資遺回應
: : 因為有可能公司會說,他早就要把我資遺
: : 如果我說,我在5/15早上先MAIL提育嬰假,3小時後,公司提資遺
: : 我可以主張:"提育嬰假為優先,公司不能拒絕"這一點嗎?
: 公司不能拒絕的前提是 此人依然為公司之雇員
: : 請各律師朋友協助~~~謝謝~~~~~~~
: : 被公司欺負的媽媽求助~
: 很抱歉 在勞基法上 此公司完全合法
勞基法就勞基法,扯甚麼性平法?? 砍掉省版面
簡單來說,依勞基法第十一,第十二條,解雇需有滿足以下條件
1.
具有第十一條所列五大項目之問題,得以解約
2.
未觸犯勞基法第十二條之六大項目者,不得逕自解約
3.
若以第十一條為解約條件,最少須於十日前預告,且被解約者享有固定時數求職假
4.
以第十二條為解約條件者,雇主須提出證明,並在獲知此事的三十日內進行
5.
目前請繼續去公司,避免遭到資方以勞基法第十二條第六項曠職處理
6.
若公司要求簽屬文件,請不要簽署,若簽署非資遣的勞動終止契約文件,視為自願離職
最後附上逕自解約的案例說明
http://www.kuolaw.com.tw/?page_id=38
另外,可以查詢各地方法院勞訴字民事判決
作者: warmblue (Paul)   2015-05-24 19:37:00
其實你可以站內啦 不過給推
作者: photopower (powermoney)   2015-05-24 19:37:00
先投勞檢就對了別吵~
作者: t00012 (第六天蛇王)   2015-05-24 19:42:00
勞工局:查無不法,僅能道德勸說
作者: riker729 (riker)   2015-05-24 19:43:00
最好錄音 這些老闆人資講話都違反勞基法
作者: touurtn (vv)   2015-05-24 19:44:00
推阿
作者: photopower (powermoney)   2015-05-24 19:49:00
錄音就落入陷阱了自己去查查
作者: cat86 (cat)   2015-05-24 19:50:00
光是第11條就可以跟你玩了,又有給預告工資台灣的勞基法就是給雇主玩的
作者: photopower (powermoney)   2015-05-24 19:52:00
勞檢可行只要主題有對
作者: excercang (啦啦啦)   2015-05-24 19:53:00
法條是貼心酸的嗎 你當一個公司會沒法務?
作者: no2muta (達丟賽先生)   2015-05-24 19:53:00
錄音是陷阱?
作者: cat86 (cat)   2015-05-24 19:56:00
法條公司的雇主比你更清楚,不然也不會說是不適用解雇還給預告工資明顯遊走法律邊緣這走遊走邊緣的,看法官怎麼判吧
作者: excercang (啦啦啦)   2015-05-24 19:59:00
光是事主要證明他勝任此職位 要如何證明都是個問題公司有一堆理由說你不適任 你能說什麼法務只是拿人錢幫人處理事,沒必要幫和資方對立的勞方
作者: cat86 (cat)   2015-05-24 20:01:00
簽約時就認定他適任?以後就不會不適任?邏輯怪怪的只要能提出有證據你現在不適任,法官採信即可
作者: excercang (啦啦啦)   2015-05-24 20:02:00
績效評佔都能作假了 要舉證不適任太容易
作者: wondtty (好冷)   2015-05-24 20:03:00
在台灣,照法治嗎?
作者: cat86 (cat)   2015-05-24 20:04:00
原PO要走法院的話,贏的話就是繼續待原公司,不過待得下去嗎?輸的話,跟原本一樣,資遣費和預告工資不過還是建議直接檢舉看看,不管是贏還是輸給慣老闆一點教訓但歸咎台灣的勞基法太爛以及罰則太輕有法務不代表殺人不違法,但殺人未必都會被判死刑
作者: scott2009 (紅土芽莊單品香)   2015-05-24 20:10:00
作者: cat86 (cat)   2015-05-24 20:12:00
同一個案例,法官不同判決也不同,原PO有時間耗就上法院
作者: wengho (wengho)   2015-05-24 20:20:00
很多雇主以為清楚法條 實際上亂用一通
作者: Rune (一切皆如夢似幻。)   2015-05-24 20:25:00
中小企業不懂法條的一堆好嗎 還這時候工會的重要性就看得出
作者: LittleJumbo (小Jumbo)   2015-05-24 20:25:00
很多推文不太懂勞基法,就在認命覺得被解雇合理原po只要提出考績記錄證明自己沒有不適任,公司就無法用不適任的理由來解雇了。
作者: cat86 (cat)   2015-05-24 20:28:00
公司說你不適任提出證據容易,還是當事人提適任證據容易?本公司就遇過兩個懷孕期間被資遣,最後也是一樣拿資遣費理由就是不適任,還拿考勤跟考績做證據中小企業不懂法條,別忘了中小企業後面一堆律師我們公司才1百多人,就有兩個律師團這種走法律邊緣的,就看法官的判決更何況適不適任是看你的雇主和主管決定,不是當事人認為考績是主管打的,這種容易做假的東西如果勞基法可以保護勞工,現在會有慣老闆?
作者: ztmzg (笨超人)   2015-05-24 20:41:00
不適任要公司提證明,不是自己提還有績效做假,如果碰上打年度考績時間點 還有機會,那家公司是每月打績效的?季獎也要3個月提一次,要用不適任,平時就要多約談,紙本簽名留證據,慣老板都是鑽條文漏洞在完,大公司法務較為完備,所以動作前應該都研究過了,由原po所敘,該公司主管可能認為只要給資遣就好,卻不知道資遣的前置作業要先弄出來,這可以提告了,孕婦是天條,請育嬰假也差不多,趕碰這個的主管天真的
作者: LittleJumbo (小Jumbo)   2015-05-24 20:50:00
資方稱勞方不適任,勞方當然要提出證據說明自己沒有
作者: ztmzg (笨超人)   2015-05-24 20:50:00
可以,況且育嬰假時間內勞健保都要退的,公司實質上一點虧都沒有,期間碰上打考績也不算在人頭內錯喔 證明要資方提
作者: LittleJumbo (小Jumbo)   2015-05-24 20:51:00
不適任。考績拿出來如果沒有比別人差,不適任的理由當然就不成立啊。反之公司若要用不適任的理由開除,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