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wat (bwat)》之銘言:
: ※ 引述《Edopei (Edopi)》之銘言:
: : 事情發生:
: : 1.5/15日早上寫MAIL向老闆和主管,提出育嬰假申請告知,請他們核可
: : 2.中間有再SKYPE再告主管通知,請育嬰假MAIL已發出請他核示
: 前兩點沒問題
: : 3.接著,3小時後,被老闆約談,說我表現不佳,無法跟上公司,要資遺我
: 依勞基法 公司免職一人 是不太需要理由的
: 表現不佳這點 完全充份
你別鬧了,google一下勞委會的資料可以嗎??
勞委會對於"無故辭退"的定義如下
如雇主「無故辭退」勞工,若無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條規定等,則解僱應屬
違法。
參考一下勞基法第十一,十二條(全國法規資料庫104年02月04日修正)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 4.老闆又說,我提的育嬰假不可能給我,說為什麼他要幫我向政府請
: : 5.半小後,就接到會計人員的資遺單和資遺費(有拿到預告公資)
: 拿到就沒問題了 這完全合法
合法個頭,附上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 : 6.走的時,沒簽任何文件,也沒拿資遺費支票
: 理論上被免職者 是不用簽任何文件的
: 最多就交接表
: 若簽了其他的 才是有問題
解雇是要解約的,還要勞健保轉出單跟提供相關證明
沒出過社會?
當公司要僱用你的時候要勞動契約+強制勞工體檢,解約也是依照勞動契約內的勞基法
: : 我只是個職業婦女,媬母有困難,我只能先請育嬰假來帶小朋友
: : 向公司提出我的權利,得到的是資遺回應
: : 因為有可能公司會說,他早就要把我資遺
: : 如果我說,我在5/15早上先MAIL提育嬰假,3小時後,公司提資遺
: : 我可以主張:"提育嬰假為優先,公司不能拒絕"這一點嗎?
: 公司不能拒絕的前提是 此人依然為公司之雇員
: : 請各律師朋友協助~~~謝謝~~~~~~~
: : 被公司欺負的媽媽求助~
: 很抱歉 在勞基法上 此公司完全合法
勞基法就勞基法,扯甚麼性平法?? 砍掉省版面
簡單來說,依勞基法第十一,第十二條,解雇需有滿足以下條件
1.
具有第十一條所列五大項目之問題,得以解約
2.
未觸犯勞基法第十二條之六大項目者,不得逕自解約
3.
若以第十一條為解約條件,最少須於十日前預告,且被解約者享有固定時數求職假
4.
以第十二條為解約條件者,雇主須提出證明,並在獲知此事的三十日內進行
5.
目前請繼續去公司,避免遭到資方以勞基法第十二條第六項曠職處理
6.
若公司要求簽屬文件,請不要簽署,若簽署非資遣的勞動終止契約文件,視為自願離職
最後附上逕自解約的案例說明
http://www.kuolaw.com.tw/?page_id=38
另外,可以查詢各地方法院勞訴字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