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有幸(?)協助處理有關World Gym消費糾紛的事情,就稍微分享一下自己認為的關鍵法
律見解,還望大家指點
第一、會員解約:在World Gym的會員合約中,都會寫到如果提前解約,剩下的會費
並不會退還,但以扣6000元為限。
但事實上依照行政院體委會訂立的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
不得記載事項第七條之規定(全文網路上非常好找),消費者得隨時
終止契約,而終止契約業者應就已繳全部金額,扣除單月使用費乘以
實際經過月數後退款(也就是沒用過的要全退啦),並沒有所謂剩下的
不退然後最多扣你6000這種規定,加上並未訂定違約金的標準,所以
實務上法官也不會用到扣20趴來計算,畢竟他的約定既然不符合規定
就視為無記載,然後依第四項雙方未約定時依最有利消費者權益計算
方式為之。(我想就算扣20趴應該也是比6000少@@,一個月月費通常是
1688元,剩下4個月的話會費是6752元,world gym會扣你6000還你752
元,但依20趴來算的話只能扣你1350元,還要還你5402元,這還是用
最不利消費者的20趴來算。)
第二、教練課程退費:
World Gym的契約上會寫「我們有權更換你的教練,你也有權選自己的
教練」,藉這種規定來把自己不斷調動教練然後使你購買不同教練課
的方式合理化,但依照上述契約範本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來看,個人
教練因不可歸責消費者事由(例如業者解聘或教練辭職)而終止契約者
,業者應從收取之費用中扣除依單堂費用乘以實際堂數後,全額退還(也
就是我剩幾堂沒用過,你就要退幾堂的錢),並得向業者請求違約金
這邊個人是認為教練被調動到其他分店與體委會的舉例教練被解聘或辭
職算是相同的理由,可以類推適用,算是不可歸責於消費者(這不
廢話嗎?不然教練調動我害的??)因而得據此主張終止契約並退費且不扣
手續費。
最後要提到的是但契約有規定,那能用體委會的範本來拘束嗎?
答案是:可以!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
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之事項」,同條第2項「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
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再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
容」,結論就是中央主管機關有規定終止契約的方式及費用,所以World gym契
約中最多扣6000元的規定牴觸上開規定而無效,而得終止教練契約的規定,雖然
World gym沒寫,但得直接適用體委會的規定。
謹以此篇希望能幫助到想退費的人,如果見解有誤還請不吝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