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oly5566 (å°ˆæ¥çš„酸民)
2015-05-25 14:38:16: 首先針對這個新聞我們想做個說明
: 1. 李律師在第二段表示: 過公司明知網友此類行為不違法,卻惡意提高要求和解,恐涉
: 嫌恐嚇取財罪。
: 但想請問大家,在智慧財產權的規範中,涉及"重製、散播"皆是屬於違法行為,對吧!
: 在YOUTUBE加入播放清單,雖然重製(上傳者),但仍屬於散播行為,也屬違法,因此公司
: 在此違法行為的提告上,並無疏失。
: 2. 第四段,智慧財產局在今年1月公布,利用超連結方式上傳不違法。
: -> 對照第一段說明,事件是發生在10月,智財局公布法文中該行為仍屬違法,請問如此
: 的提告有誤嗎?
: 而法律是無法進行回朔,當時犯罪就依照當時法規所審議。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90407/31527760/
法律更改後有利於被告,是可以溯及既往的
說不溯及既往,是說以前沒說違法,後來改成說違法當然不行
但以前說違法,現在改成可以了,就可以溯及既往
一派胡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