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 李俊德老師FB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5-05-26 18: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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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分鐘 ·
【談支付命令無確定判決效力之修法】
有學者對支付命令修法提出批判,吾人甚為贊同,理由有三:
一、從疏減訟源的觀點
社會上有許多債權人有取得確定判決效力執行名義之必要(請見民法第137條第3項),例
如金融機構對許多無爭議之債權,在債務人不爭執的情況下,利用支付命令取得有確定判
決效力執行名義正可達成疏減訟源,簡少司法資源之浪費,修法(取消既判力)如果通過
,上述債權人勢必提起訴訟造成訴訟量大增。
二、從修法緣由的觀點
此次修法起源於有若干收受支付命令的民眾,將法院的文書「蓋章收受後置之不理」,理
由是「認為這是詐騙集團的詐騙手法」,如果從這種情形看來,單純去掉既判力而保留執
行力的修法,恐怕還是解決不了問題,因為如果民眾可以將「蓋章」送達的公文書,僅僅
主觀認為這是詐騙手法而不聞不問,那「一造辯論判決」的制度要不要考慮修正?
三、從修法重點談論
提供多元化紛爭解決手段的觀點,支付命令有既判力及執行力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如果真
的要修法應該朝向「簡易再審」的方向,亦即,簡易取得有既判力的執行名義,亦應有簡
易化的動搖確定判決的救濟管道,例如第521條第2項可為如下修正「前項支付命令雖無第
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並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http://www.appledaily.com.tw/…/article/new/20150526/617034/…
貽笑國際的支付命令修法
2015年05月26日13:38
作者:吳從周(台大法律學院副教授)
2015年5月25日各大報載立法院通過支付命令修法廢除我國施行近八十年而本無疑問的「
支付命令具有既判力」制度。筆者除了深感震驚與訝異外,對於修法的諸多理由,認為有
必要借貴報一隅,予以澄清疑義。
第一、嚴重誤解德日法制。我國支付命令仿自德、日立法例,法律學者沒有任何異議,而
德國民事訴訟法施行一百年多來,一直都規定著支付命令由司法事務官透過兩階段審查後
,即「具有既判力與執行力」(參見代表性的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BGHZ 101, 380= NJW
1987, 3259宣示之見解),也就是:債權人1976年的大修法之後也仍然維持,並且在採取
更寬鬆的審查制度後賦予既判力。雖然日本法上有學說主張支付命令沒有既判力,但日本
法的現行條文文字與其近百年來規定一樣,仍然與我國相同,明白寫著「支付命令與確定
判決有同一效力」,實務與學說對於要否解為無既判力,仍有爭議。乃修法理由中竟然開
宗明義寫著:參酌德國及日本之支付命令,不具有既判力!如此嚴重誤導國人之立法知識
與立法品質,豈不貽笑國際。
第二、錯誤類比本票裁定而強要將支付命令僅賦予執行力。其實,我國將本票裁定賦予得
強制執行的執行力才是錯誤的制度,早受到研究票據法學者撻伐其因此開啟一個讓債務人
避債匿產的大門,甚至監察院也在調查此一規定的妥當性。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有本票可
以透過形式裁定即可強制執行的制度,但世界各國都設有利用支付命令作為過濾案件的制
度,並且賦予既判力(如前述德國),把一個對的制度去類比一個錯誤而應該廢止的規定,
然後廢掉它的既判力!如此嚴重的邏輯謬誤,豈不貽笑國際。
第三、因噎廢食的政策選擇。民事訴訟制度的設計本有注重「加速程序進行」與注重「實
質慎重審理」兩個目的再拉鋸,審理又要快速又要正確,法院難以兼顧。支付命令及小額
程序就是用來貫徹前者,一般通常案件則屬後者。當全世界都在想辦法過濾案件,加速程
序進行,以便法院能在合理案件負擔內能專心審理剩下必須「慎重」的案件時,我們卻倡
議要把重要的疏減訟源的支付命令廢除既判力,使其處於不確定狀態,實在本末倒置!如
此因噎廢食的立法政策,豈不貽笑國際。
其實,我們目前因篩選不當而留下詐騙取得確定支付命令之爭議,問題在於:救濟程序開
的不夠大。前面審查寬鬆,後面救濟又嚴格,對當事人當然不公平。因此,修改方法很簡
單:只要在再審針對支付命令訂一個特別規定可以提起再審的要件就可以了;或者根本仿
效德國法要求必須兩階段才可以取得既判力也行。但現在為了找一個石頭,拆掉一整座城
堡,難道不是貽笑國際的修法?
https://www.facebook.com/lawspace.com.tw?fref=nf
作者: nakayamayyt (中山)   2015-05-26 18:46:00
邱阿公和徒弟們的意見呢
作者: orgeat (冏GG)   2015-05-26 18:47:00
駱哥哥和徒弟們的意見呢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5-05-26 18:47:00
全真教有在關心支付命令的嗎?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748616原來大弟子去年已表示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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