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52條將外籍勞工三年契約期滿「取消出國一日」及工作年限由現行的12
年改成15年,該修正案立法院已一讀通過,5月8日朝野協商並已做出結論。
雖《就業服務法》第46條明文規定外籍勞工為「定期契約」,若取消出國一日的限制,意
即外籍勞工三年期滿後,仍可「無縫接軌」繼續工作累積年資超過5年即達成《就業服務
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滿五年,品行
端正,且有住所者之要件。
連續工作5年以上,雇主將可不需再繳交就業安定費、不需辦理求才、外籍勞工可自由轉
換雇主也沒有工作年限的限制。
外勞若能在台工作15年,就可以即取得勞保老年給付年金請求權,
意思就是外勞工作15年之後,待到年齡要件符合時,
勞保將必須養外勞養到死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