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在09年的時後就通過立法
http://goo.gl/uprwGw
僱主不遵守勞資審裁處判令支付欠薪列為刑事罪行。若證實僱主「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
沒有在到期繳付日後14天內支付法庭裁定款項,即屬違法,最高罰款35萬元及入獄三年
反觀鬼島
老闆欠錢員工要花很多時間才能拿到工資墊償
http://goo.gl/o4U5mz
然後老闆跑路這筆錢還要全民買單
如果過了20年之後忽然被某個認真公務員想起來
這筆錢就變成貸款不是代償
(可能不會這麼扯,但是變呆帳 = 全民買單)
而且鬼島慣老闆只要跑去中國就可以爽爽過
還能三不五時找媒體去專訪他
http://goo.gl/o71gBi
對比鬼島重罰2萬
我是慣老闆我也會賴帳
鬼島勞基法的保障相對己經明顯不足了
勞檢又不落實
是不是應該負責勞工權益的單位公務員應該一體適用勞基法
這樣才能提出相對合理的修法
PS:修法應該要朝向類似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樣
部份的情況優先採信勞方意見
資方只要沒提出證據反駁就直接視同有罪
不然三不五時叫員工進小房間簽一些有的沒的文件,小員工跟本被欺負好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