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吃光光
我有個問題-_-
或是說很多問題
看完媽媽的萬言書會覺得臺灣的搜救體制確實有改善空間
但是即使是歐美日本的頂尖救難隊、救援率也不是100%吧
今天法院以搜救不力為由判決國賠
但是山區搜救變數很大不是嗎?雲霧植被什麼的都會影響救援效果啊
(其實我深深覺得是因為魔神啊=“= 不過晚上不要講這個好了 ……
當時救援隊上山連續搜救了51天
就算搜救效率不佳 該找的地方不是也都找過了嗎?
法院判決的基準到底是什麼?
是曠日廢時?(就算花太多時間但是找不到人只好繼續找
是搜救無果?(有可能每個搜救都一定能成功嗎………
還是真的認為搜救人員都在打混?
若是最後一點的話那國家肯定會向搜救人員索賠吧= =
那他們不是超雖小嗎……在山上摸了五十天還要賠錢
最後雖然有點沒良心但是爬完文我覺得事主本身獨攀又不聽勸阻要負很大的責任誒
怎麼記者都沒有稍微平衡一下報導啊??搞得好像真是搜救人員害死他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