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司法首例 山難搜救不力判國賠267萬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5-05-28 11:54:10
※ 引述《ding2599 (gfdgdfgd)》之銘言:
: 哪有辦法徹底搜山??
: 而且消防隊光是開救護車就嚴重過勞了
: 還要打火 出生入死
: 還要跳河跳海救人
: 真以為是萬能小叮噹唷!
: 搜山無異
: 大海裡撈針 腦殘法官自己去撈看看
昨晚就很多人跳針山友兩天就找到
但其實,如果家屬研判的那麼準,怎麼民間團體跟他們自己雇的山青都沒找到?
因為最後死者所在地根本不是一般人會去的地方啊
然後會有人跳針都是因為山青欺騙家屬沒下切到很深的地方
但這不正代表死者所在的地方是連有裝備的山友都不太敢去?
山友能兩天找到,也是因為前面大規模搜救已經把好找的點踩完了
那剩下的自然是正常不會去的點,實際上連找到人的山友自己都說
他無法理解死者是怎樣在徒手的情況下切到如此深的地方
老是用結果論來判斷對錯,那以後搜救都找正常不會去的點
其他好去危險性沒那麼高的點都不要找,好不好啊~?
到時候沒找到,大概又會換成另外一種說法了
檢討是要檢討啊,但檢討到錯誤的對象還國賠不就很爆笑
這就跟經典例子死者喝酒自撞樹,在急救過程中死掉結果護理人員賠錢一樣可笑
講白了死者自己找死的成份很大,阿我忘記死者為大這話不能講
檢討是要檢討,但家屬檢討政府的地方只有一點是對的
就是政府應該趕快開放PLB,但是!
(PLB:個人位置發報器,搭配GPS透過衛星發送所在位置)
對,就是這個但是,應該還要追加幾條規則
1.所有登山客必須自行購買PLB,沒有就不准上山
2.所有登山客禁止單獨上山
3.所有登山客登山前,必須保強制登山險(保險名稱隨便愛怎麼取)用來支付搜救費用
啊,我耳邊彷彿響起登山客在哀的聲音了
自己的生命自己顧
別老是自己爽爬山,然後全民幫你賠
作者: smokerog (煙賊)   2015-05-28 11:57:00
不管啦
作者: rain2000 (heavy rain)   2015-05-28 11:58:00
看到新聞 家屬的臉孔只有一股怒氣
作者: scent15 (愛吃醋)   2015-05-28 11:59:00
登山先簽生死狀好嗎。垃圾幹嘛浪費稅金
作者: belucky   2015-05-28 12:00:00
鬼島不意外 會吵的最大
作者: pierreqq (葉子上的風)   2015-05-28 12:00:00
其實張媽媽努力的方向是對的 但她對自己小孩有點放不下
作者: westwood0402 (aries)   2015-05-28 12:01:00
真的,制度一點問題都沒有
作者: pierreqq (葉子上的風)   2015-05-28 12:01:00
加上法官又亂判,這事件又要延燒一陣子了,對她不是好事..
作者: asstitle (ass)   2015-05-28 12:02:00
真的,山難繼續教消防人員去救是OK的 制度一點問題都沒
作者: westwood0402 (aries)   2015-05-28 12:03:00
家屬都是死要錢 不要去爬不就沒事啦
作者: pierreqq (葉子上的風)   2015-05-28 12:05:00
制度問題 那你去指消防局搜救不力? 我真的看不懂..
作者: asstitle (ass)   2015-05-28 12:05:00
順便要求政府應禁止推廣登山運動 查禁登山用品店
作者: asstitle (ass)   2015-05-28 12:06:00
降低民眾去登山的便利性就不會有人去登山了 是吧
作者: westwood0402 (aries)   2015-05-28 12:07:00
很努力就可以解釋一切啊?
作者: asstitle (ass)   2015-05-28 12:07:00
登山這麼危險 應該視為颱風天觀浪一樣取締
作者: westwood0402 (aries)   2015-05-28 12:13:00
講再多都沒有辦法忽視我們在搜救這塊有問題的事實
作者: iam0718 (999)   2015-05-28 12:14:00
能不能向家屬請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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