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朝日新聞
2.完整新聞標題:
(日本) 銀座酒店媽媽桑供夫性招待 妻子求償遭駁回
銀座のクラブママが夫に「枕営業」 妻の賠償請求を棄却
3.完整新聞內文:
針對「為了獲取客源的性交」是否會對顧客妻子構成不法,東京地方法院裁定
「與賣春相同,僅為生意上的性行為,並不會影響結婚生活的平和」,並駁回
妻子的賠償請求。
判決於去年四月。判決中指出,東京銀座的媽媽桑某女,與顧客的公司老闆某男,
約七年間多次性交。該男妻子向該女要求 400萬日圓精神賠償。
判決中,始関正光法官以賣春為例,就算賣春婦與已婚男性性交並獲取對價,
也僅只是同意顧客要求的生意。「並不會影響結婚生活的平和,就算妻子感到
不快也不構成違法」。
在此之上,認定性招待是「為了確保優良顧客,應要求提供性交的營業活動」,
並指出「提供顧客性招待不為罕見,眾所皆知」。並認為「顧客每次消費中,
間接的支付了性招待的費用」。性招待與賣春「差別只在代價是直接,或間接支付」
根據判決書,該男與該女於 2015~2012 年間,以每月 1~2 次的頻率,
主要在周六午飯後,一同前往飯店,並於傍晚分開。
於這段期間,該男以相同頻率前往該店消費,始関法官認為這是「典型的性招待」,
駁回妻子的請求。妻子放棄上訴,全案定讞。
妻子的律師青島克行表示,官司中妻子方控訴該女不倫,該女方否定性交事實。
「雙方都沒有主張的性招待論,是法官單方面提出並寫判決書的。訴訟中也不聽
當事人意見,只開庭兩次就結束。雖然因為委託人的意願沒有上訴,實在是不當的
判決。」
根據熟悉離婚官司的田村勇人律師,在判例中,一般而言若女性知道對方已婚,
而發生肉體關係,兩人必須共負賠償責任。
賣春等,外遇方責任較重時,雖然有女方的賠償額會較低的傾向,基本上仍是
被認定違法。
對於本次判決,表示「與過去的判斷相差甚大,感覺背離社會的一般認知。
也許有特別的原因,不認為這樣的判斷會根固下來」。(千葉雄高)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headlines.yahoo.co.jp/hl?a=20150528-00000007-asahi-soci
5.備註:
我覺得是滿有道理的
另外台灣通姦有刑事責任,日本只有民事。
伊斯蘭國家以外,據說世界上有刑事責任的剩不到五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