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銀座媽媽桑供夫性招待 妻子求償遭法院駁回

作者: albb0920 (么柏)   2015-05-28 14:00:35
1.媒體來源:
朝日新聞
2.完整新聞標題:
(日本) 銀座酒店媽媽桑供夫性招待 妻子求償遭駁回
銀座のクラブママが夫に「枕営業」 妻の賠償請求を棄却
3.完整新聞內文:
針對「為了獲取客源的性交」是否會對顧客妻子構成不法,東京地方法院裁定
「與賣春相同,僅為生意上的性行為,並不會影響結婚生活的平和」,並駁回
妻子的賠償請求。
判決於去年四月。判決中指出,東京銀座的媽媽桑某女,與顧客的公司老闆某男,
約七年間多次性交。該男妻子向該女要求 400萬日圓精神賠償。
判決中,始関正光法官以賣春為例,就算賣春婦與已婚男性性交並獲取對價,
也僅只是同意顧客要求的生意。「並不會影響結婚生活的平和,就算妻子感到
不快也不構成違法」。
在此之上,認定性招待是「為了確保優良顧客,應要求提供性交的營業活動」,
並指出「提供顧客性招待不為罕見,眾所皆知」。並認為「顧客每次消費中,
間接的支付了性招待的費用」。性招待與賣春「差別只在代價是直接,或間接支付」
根據判決書,該男與該女於 2015~2012 年間,以每月 1~2 次的頻率,
主要在周六午飯後,一同前往飯店,並於傍晚分開。
於這段期間,該男以相同頻率前往該店消費,始関法官認為這是「典型的性招待」,
駁回妻子的請求。妻子放棄上訴,全案定讞。
妻子的律師青島克行表示,官司中妻子方控訴該女不倫,該女方否定性交事實。
「雙方都沒有主張的性招待論,是法官單方面提出並寫判決書的。訴訟中也不聽
當事人意見,只開庭兩次就結束。雖然因為委託人的意願沒有上訴,實在是不當的
判決。」
根據熟悉離婚官司的田村勇人律師,在判例中,一般而言若女性知道對方已婚,
而發生肉體關係,兩人必須共負賠償責任。
賣春等,外遇方責任較重時,雖然有女方的賠償額會較低的傾向,基本上仍是
被認定違法。
對於本次判決,表示「與過去的判斷相差甚大,感覺背離社會的一般認知。
也許有特別的原因,不認為這樣的判斷會根固下來」。(千葉雄高)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headlines.yahoo.co.jp/hl?a=20150528-00000007-asahi-soci
5.備註:
我覺得是滿有道理的
另外台灣通姦有刑事責任,日本只有民事。
伊斯蘭國家以外,據說世界上有刑事責任的剩不到五個
作者: DrGMars (火星爺爺)   2015-05-28 14:22:00
我覺得垃圾不代表其他人不覺得垃圾阿...zzz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5-05-28 14:21:00
說真的 台灣大多數人也傻傻的 你不亂搞到一定程度
作者: minizuko (等待風的寧靜)   2015-05-28 14:21:00
覺得是垃圾習俗還要用法律去法制化XD 有點難理解
作者: DrGMars (火星爺爺)   2015-05-28 14:18:00
我根本覺得聘金是種垃圾禮俗,但你確定台灣大多數人??台灣婚姻要脫離聘金大概還要100年吧....科科還有...聘金這文化...就是花錢買婚!!!只是這錢是用在人身上,取了個好聽名字罷了
作者: DrGMars (火星爺爺)   2015-05-28 14:17:00
但法律就是應該要建立在風俗之上阿,風俗如此,確立了個互相違背的法律,你覺得合適嗎?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5-05-28 14:18:00
風俗也會隨時間 觀念 法律的影響而改變真的 就建議不能離婚 或者三妻四妾就好惹
作者: grandwar   2015-05-28 14:16:00
人家講法律你講風俗 當然鬼打牆
作者: albb0920 (么柏)   2015-05-28 14:16:00
我只是說聘金不是法律該管的,除非你主張你是付錢買婚
作者: DrGMars (火星爺爺)   2015-05-28 14:15:00
而南部人尤其台南抄重視禮數,分大聘小聘 少都不行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5-05-28 14:15:00
直接法律規定不能離婚就好了
作者: loki94y (阿甘)   2015-05-28 14:10:00
哪部分合理? 下面不是說了應該要賠錢 但法官沒判賠嗎內文有講到刑事民事?
作者: DrGMars (火星爺爺)   2015-05-28 14:12:00
最好聘金是你高興給的啦XDDD 看你周遭有取台南人的你再來說話....只能說小孩子用幻想的就可以了解天下事了XDDD照這樣講直接移植外國法律就好啦,抄外國的東西有多四不像這例子應該不算少數吧XDD聘金只有分人家"想收"和"不想收"...不是你高不高興給zzz
作者: Alouba (人生也有涯 而宅也無涯)   2015-05-28 14:10:00
理所當然 責任在男人身上 跟妓女無關
作者: lsgqlsgq (lsgqlsgq)   2015-05-28 14:09:00
KMT和中國根本一脈相承,制定不切實際的行為準則,搞到大家把準則當廢紙,只有要整人的時候才拿出來做藉口
作者: KevinLow (廢文漏)   2015-05-28 14:09:00
反正廢不廢除根本沒差
作者: eiw123 (阿克西斯教信徒)   2015-05-28 14:06:00
女人要自主才有本錢離婚 通姦這種封建社會的思想 怎沒關係
作者: DrGMars (火星爺爺)   2015-05-28 14:06:00
華人社會都有"聘金"這種東西 花錢買卻不屬於自己>>刑法這不是民情風俗是什麼?我也希望可以解除
作者: lostsky93 (不悔)   2015-05-28 14:04:00
不只五個啦 伊斯蘭教的國家都都都有 且是石刑砸死
作者: lsgqlsgq (lsgqlsgq)   2015-05-28 14:04:00
道德部分就不必法律過問了,不然還要道德何用
作者: KevinLow (廢文漏)   2015-05-28 14:04:00
離婚率跟通姦罪有關嗎?
作者: meta41110 (阿標)   2015-05-28 14:06:00
就說sod都是真人真事改編
作者: lsgqlsgq (lsgqlsgq)   2015-05-28 14:03:00
成年男女自願非強迫,何罪之有
作者: eiw123 (阿克西斯教信徒)   2015-05-28 14:03:00
感情問題用法律來管 本來就很奇怪 又不是部落社會
作者: DrGMars (火星爺爺)   2015-05-28 14:02:00
通間有刑事責任本來就很怪阿但華人社會還是應該要有刑事責任會比較符合風俗民情
作者: eiw123 (阿克西斯教信徒)   2015-05-28 14:02:00
GOOD
作者: EAFV (流浪貓)   2015-05-28 14:02:00
有給錢就不算通姦了啊
作者: somefatguy   2015-05-28 14:02:00
善良與正義
作者: KevinLow (廢文漏)   2015-05-28 14:02:00
唯五個欸,這樣比較特別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5-05-28 14:22:00
嚴重影響權利 大多也是無感
作者: hothotdog (熱熱狗)   2015-05-28 14:23:00
D大要不要自己回ㄧ篇討論
作者: ams9 (大發利市)   2015-05-28 14:29:00
最好是配偶買春不影響婚姻生活平和啦 垃圾小日本
作者: e1q3z9c7 (午仁)   2015-05-28 14:39:00
這麼說起來婚姻豈不是比人還大?
作者: jeeyi345 (letmein)   2015-05-28 14:50:00
日本性交易合法嗎@_@ ?
作者: albb0920 (么柏)   2015-05-28 14:56:00
其實不合法,但有一些灰色地帶
作者: cubaba (夏靜幸福推廣委員會)   2015-05-28 15:41:00
所以應該告老公?
作者: arcanite (不問歲月任風歌)   2015-05-28 15:41:00
這麼不景氣 連嬤嬤桑也要枕營業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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