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晚安
前天跟a游完泳後到現在還在想她,報告一個字都還沒打
心煩的時候翻起了以前做的民總筆記,細細回想當時的上課內容
翻到了法律行為的分類,我看到了依意思表示數區分的部分
其中看見了契約行為突然想起了些什麼。
大家知道其實送給人家東西是一種契約,
不只是一方想給就好,還要對方有意收才行
只不過你不會跟人家耍白癡,要送人家生日禮物的時候還跟人說:
我要跟你成立一個贈與契約喔^.<
看到我寫的筆記我想起了我對a的感情
戀愛是不是一種契約呢?
我願意把我的愛完全給a,但是如果a不想要的話那這個名為戀愛的贈與契約就不成立了
戀愛真的不是單獨行為只要自己表達意思就好了呀
大家覺得呢?有沒有人有不同看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