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張博崴家屬氣憤的是,消防隊找不到的人,其他山友卻只花2天就找到。
(看到這一段就覺得很瞎...)
張爸爸其實之前就花了幾十萬請了山青去找人也沒結果,是黃國書"主動"
聯絡張家說可以幫忙找人後來找到。結果張家人怪消防局找不到人??怎麼
不說你們家花錢請的山青也沒找人呢??
事實就是在山區找人本來就大海撈針一樣困難,那一位黃國書在電視上也
講過自己的幫忙找在嘉明湖失蹤的女生也沒找到(說以他的經驗來說,"女生"
發生山難他都很難找到!)這代表就算這位2天就找到人的黃國書的經驗也證明
"運氣"很重要!
但法官說消防局不夠專業浪費人力...法官不清楚消防局不僅要打火,也要抓蛇
捕蜂救貓...等等嗎?專業的標準又是什麼?很快找人=專業?還是要像阿湯哥or馬蓋先?
地方消防單位人力本來就有限,為了一個山難失蹤人口已經花錢且投入大量人力去
搜山了,現在還判他們搜救不力,當地方平日沒有其它消防業務要執行嗎?
法官不要以為每次山難搜救都會有運氣很好的山青會找到人好嗎!當年奇萊山山難的
3位男生到現在都還沒找出來,法官要不要叫那位2天就找到人的黃國書去找看看會不
會還有奇蹟2天就找到!!
當作天天都會中威力彩頭獎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