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urists (kk)
2015-05-29 07:15:02個人認為不能一面倒批評其他一方
個人認為支付命令應該變成下列情況
一人一年內聲請支付命令以新台幣10萬元為限
理由如下:
你說債權人很可憐 怕走法院 我同意 你要別人還你1萬塊 還要走法院真的會發瘋
但是如果要人家還你一百萬 有什麼道理 不去法院說清楚講明白 拿出證據證明?
你說法官一個月案件是100多件 平均一天要解決4-5件案子 一個案子三個小時要解決
再加案件量 就是讓其他人的案子處理時間變短 變成2小時甚至1小時 最後上了法院可能
沒講幾句話就匆匆了結 那我只能說除了增加
法院人力也沒其他辦法
但是政府不願聘
你說某企業經營者很可憐 是他很可憐 但是某程度上她也沒尊重專業
老闆遇到法律問題可以自己認為沒事? 那和病人認為自己沒病有甚麼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