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indycincia (郭雪芙我老婆(^_^)/)》之銘言:
: 林祖公咧!
: 媒體又在鬥爭批鬥了
: 國賠標的明明就是國家制度而不是消防員
: 百萬報告記者做不出來連看都懶
: 林老師咧!
: 鬥醫鬥警鬥消就是不會自省
: 林祖罵咧!
唉~~~~~之前已經寫過一篇了,還是有人跳 tone .
[制度缺失] 從來不是 國家賠償法 的訴訟標的!!!!
制度部分屬於 監察院糾正案!! 糾正案對象就是機關!!
再把法條引給這位天天把郭雪夫當老婆的鄉民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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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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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懂沒 !! 看懂沒 !! 看懂沒 !!
要件在於 [公務員執行公權力,有故意或過失,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也就是 [公務員 做錯,雇用這位公務員的雇主要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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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現在知道為何這個判決,會嚴重到打擊一線執行救災勤務的人員了吧.
張家你要是認定是制度問題,應該一開始就是往監察院找監察委員來調查!!
而不是他馬的在一線人員累得要死要活,沒救到都在跟著難過了,
還被張家這樣倒糞水,提告國家賠償,把一堆協力政府機關 拖下水.
更不用講這位張先生,當初是用怎樣的心態,去爬這座 白姑大山 ??
那些拿了張家幾十萬的山青原住民,都不敢下去搜,誆稱搜過了,想過沒??
阿怎不去告這些人??
這些原住民跟張家訂有契約歐,依法理上他們才是有最大責任的歐...
他們拿錢要找的地方,就是後來被找到的地方毆...
那些公家搜救人員跟現場指揮官,也信賴這些收費參予搜救的人員資訊
,把那個區塊排除掉,以減少重複搜索的情況,降低人力物力耗損,想過嗎??
前進指揮所這樣子判斷,有疏失嗎???
更何況以一位號稱常爬山的 山友,怎會做出 隨便下溪谷 的錯誤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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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487760
張父表示,為了找愛子,他花了七、八十萬元僱用一批山青,
指定要下溪找人,對方本來說,有下切到溪谷找人,直到被別
人找到大體,才改口說因沒裝備所以無法下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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