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警亮槍證明身分 違停女傻眼

作者: bomberhack (炸彈客)   2015-05-29 16:07:18
不是說你有沒有錯在先,
所以不能怎樣怎樣?
這種事情的認定是交給法院來做才是對的.
而且,老實講,鄉民沒有一個人去看當時的狀況在內,
怎麼去下結論說誰對誰錯?
如果是照原文來看,
警察如果整件事情下來到最後,
沒有證明他是警察的話.
基本上那就很有可能侵犯到個人的人身權益.
因為警署就曾經發函要求過在不影響執勤安全之情形下,扔應出示證件,化解疑慮.
至於有沒有影響當時的執行狀況,
很簡單,調影片出來看就知道了.
http://goo.gl/Q5sSfT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專學報,民國102,10
第五卷第六期1-22頁
警職法亦於第4條第1項規範警察行使職權,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是由.警
察行使職權,為執行公權力之行為,為使人民確信警察執法行為之適法性,警察於行使職權
時,須使人民能確知其身分,並有告知事由知義務.警察行使職權,如未著制服,亦未出示服
務證件,顯難澄清人民之疑慮.為保障人民免受假冒警察者之撞騙,故於本條第2項明定人民
有拒絕的權利.
著制服執勤如受到質疑,執行人員是否需再出示證件,以利職權之行使;就條文之文義,似乎
只要著制服就不必再出示證件了,而出示證件者,多指著便服之刑事警察人員為主;警政署
為了化解人民之疑慮,要求員警如遇民眾有所要求且未妨礙職權行使,扔以出示證件為宜.
另外刑事警察人員執行時,均應出示(刑警證)或(刑警徽).俟後並行文各警察機關,重申警
察人員執行情務,行使職權,遇有民眾質疑或要求時,在不影響執勤安全之情形下,扔應出示
證件,以化解民眾疑慮,該署為貫徹此一政策,更於102年4月19日修正警察機關勤前教育實施
規定,修正地3點,於施教程序中增訂檢查警察人員服務證是否攜帶規定.(參見內政部警政
署102年4月19日警署行字第1020084129號函)
※ 引述《nicolaschen2 (ii)》之銘言:
: 按照現在的風向,大致上是覺得"誰叫你自己要違停在先,所以你沒有要求警察拿證件的
: 權利"。所以警察只要舉起"維護社會秩序"的大旗,不管有沒有法源允許鄉民都可以接受。
: 所以封起整條路"逐一"臨檢,鄉民覺得很好,因為沒做壞事不怕被臨檢。
: 警察在路上看到怪怪的人,警察就可以上前強制要求查明身分,鄉民也覺得很好,因為長
: 得怪怪的通常是壞人。
: 運動完走在路上,警察跑過來要看證件,鄉民也覺得很好,因為沒做虧心事不怕被看證件。
: 之後警察為了提升國家整體治安,開始私下隨機進行違法監聽,鄉民也覺得很好,因為沒
: 做壞事不怕被監聽。
: 接下來警察為了提升國家整體治安,開始私下全面進行違法監聽,鄉民也覺得很好,因為
: 沒做壞事不怕被監聽。
: 接下來鄉民的朋友慢慢消失,因為那些人好像罵過國民黨。
: 接下來台灣就變成下一個北韓,而且台灣變成中國的一份子時,沒人敢站出來了。
: 國民黨萬歲!!
: ※ 引述《ChuckBass (Bass)》之銘言:
: : 中央社-2015年05月29日 上午11:38
: : (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29日電)台東縣警察局台東分局員警取締女駕駛違規停車,女
: : 駕駛質疑員警身分,員警亮槍證明身分,路過行人看了傻眼。
: : 日前陳姓女子前往台東市公所洽公,將車子停在台東分局旁的紅線內,員警前往取締,陳
: : 女認為自己停在紅線內,沒有違規,不願配合取締。
: : 陳女後來要求員警,如果要取締,整排車都必須開單,於是激怒員警,員警要求陳女拿出
: : 證件;陳女也反擊「現在很多假警察,那你先出示證件」,員警回說「我穿制服就是警察
: : 了」。
: : 員警越說越激動,忽然拔出腰間的配槍證明自己是警察,讓陳女當場傻眼,引來路人關心
: : 。陳女用手機將整個過程錄下,po上網,陳女還指控取締員警還拉她拖行100公尺,影片
: : 被瘋狂分享。
: : 台東縣警察局低調不願回應,僅表示,造成陳女困擾表示抱歉,員警只是為了證明自己是
: : 真的警察,會加強員警勤教。
: : http://n.yam.com/cna/society/20150529/20150529060383.html
: : 網路留言跟PTT的風向真的差很多耶... 鄉民覺得??
作者: nicolaschen2 (ii)   2015-05-29 16:08:00
新三寶:以後沒人敢當警察。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5-05-29 16:08:00
話說 理論上有臂章 如果他有出示 而且表明身分 應該沒有太大的問題?
作者: lpbrother (趴趴153豆瓣LP哥)   2015-05-29 16:09:00
可是就算穿制服或是出示證明,我也不知道是不是真的因為一樣可以造假
作者: gunya (拎北愛說拎北你管拎北)   2015-05-29 16:09:00
樓上在無限回圈什麼啦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5-05-29 16:09:00
最糟就打電話去查阿 我是覺得這些程序是該有的
作者: iam0718 (999)   2015-05-29 16:10:00
結論就是 管你出啥小 我說假的就是假的 再搬法條壓你
作者: nicolaschen2 (ii)   2015-05-29 16:10:00
新三寶:警察都是很nice的。不然有事不要找警察。
作者: voodist (小蟲)   2015-05-29 16:10:00
要求警察出示證件滿合理的 只能說兩邊都有錯吧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5-05-29 16:10:00
當下沒人搬法條 網友事後在意有的沒的根本就是狗屁
作者: Waterpig (waterpig)   2015-05-29 16:10:00
造假是另外個議題 簡單來說就是女的違法在先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5-05-29 16:11:00
三寶是三寶 警察看起來也有教育問題
作者: Waterpig (waterpig)   2015-05-29 16:11:00
然後警察自己也違法在後...
作者: lpbrother (趴趴153豆瓣LP哥)   2015-05-29 16:11:00
要是他直接仿冒另一個員警的名字和身分怎麼辦?
作者: ReDmango (愛戰暱稱的哪個白癡)   2015-05-29 16:11:00
你看不懂 或 嗎
作者: aidao (愛到)   2015-05-29 16:11:00
穿制服本身就是證明的原因是有臂章編號可供查證
作者: voodist (小蟲)   2015-05-29 16:11:00
有必要這樣鑽牛角尖嗎?
作者: RaphaelJr (天主教傳教士)   2015-05-29 16:12:00
不出示證明? 騙人的吧? 根本唬爛 紙糊的傢伙 XDDDDDDDD
作者: ufo15526368   2015-05-29 16:12:00
炸彈客發優文 推推
作者: gunya (拎北愛說拎北你管拎北)   2015-05-29 16:13:00
lp兄弟根本來鑽牛角尖的,好啦,今天來一個仿冒的警察開你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5-05-29 16:13:00
話說 臂章好像也有問題 字太小不容易辨識 不是說要
作者: iam0718 (999)   2015-05-29 16:13:00
說的好 我相信那些法律嘴真的遇到臨檢 也沒打鍵盤這麼猛
作者: aidao (愛到)   2015-05-29 16:14:00
a1大,確實編號蠻小的原po,所以重點在於證明的方法是否能方便人民查證能出示服務證最清楚
作者: lpbrother (趴趴153豆瓣LP哥)   2015-05-29 16:16:00
也許他本身前員警但是跟別的員警結怨,所以故意刁難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5-05-29 16:16:00
怎麼可以給人查證? 如果有人事後要找麻煩該怎麼辦?
作者: nicolaschen2 (ii)   2015-05-29 16:17:00
警察無法無天太久了,要回歸讓法律給約束了。
作者: gunng (暗黑檢察官)   2015-05-29 16:17:00
那也要你講的話跟警察害怕有因果…
作者: lpbrother (趴趴153豆瓣LP哥)   2015-05-29 16:18:00
或者其實是詐騙集團,假裝警察騙你說沒問題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5-05-29 16:19:00
還真的是詐騙集團 大家都認識
作者: lpbrother (趴趴153豆瓣LP哥)   2015-05-29 16:19:00
要跟你拿啥拿啥,或是簽啥名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5-05-29 16:20:00
噬謊者逆 GTA逆
作者: aidao (愛到)   2015-05-29 16:23:00
這問題其實很值得討論,人民要如何快速正確辨識眼前執法者的合法身分。
作者: shou0823 (↗沉默a大多數↙)   2015-05-29 16:24:00
我上一次被攔下來警察是主動出示證件並且自我介紹
作者: aidao (愛到)   2015-05-29 16:24:00
真遇到那種持假證要亂搞的,一般人也無法辨識
作者: nicolaschen2 (ii)   2015-05-29 16:25:00
警察自己如果不守法,憑什麼執法?這麼基本的道理。
作者: iam0718 (999)   2015-05-29 16:30:00
說的好 自己不守法 卻又要拿法來說嘴的XX真是
作者: nicolaschen2 (ii)   2015-05-29 16:35:00
甲違法並不代表乙的違法合理化喔。通篇都講警察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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