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omberhack (炸彈客)》之銘言:
: 不是說你有沒有錯在先,
: 所以不能怎樣怎樣?
: 這種事情的認定是交給法院來做才是對的.
: 而且,老實講,鄉民沒有一個人去看當時的狀況在內,
: 怎麼去下結論說誰對誰錯?
: 如果是照原文來看,
: 警察如果整件事情下來到最後,
: 沒有證明他是警察的話.
: 基本上那就很有可能侵犯到個人的人身權益.
: 因為警署就曾經發函要求過在不影響執勤安全之情形下,扔應出示證件,化解疑慮.
: 至於有沒有影響當時的執行狀況,
: 很簡單,調影片出來看就知道了.
: http://goo.gl/Q5sSfT
: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專學報,民國102,10
: 第五卷第六期1-22頁
: 警職法亦於第4條第1項規範警察行使職權,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是由.警
: 察行使職權,為執行公權力之行為,為使人民確信警察執法行為之適法性,警察於行使職權
: 時,須使人民能確知其身分,並有告知事由知義務.警察行使職權,如未著制服,亦未出示服
: 務證件,顯難澄清人民之疑慮.為保障人民免受假冒警察者之撞騙,故於本條第2項明定人民
: 有拒絕的權利.
: 著制服執勤如受到質疑,執行人員是否需再出示證件,以利職權之行使;就條文之文義,似乎
: 只要著制服就不必再出示證件了,而出示證件者,多指著便服之刑事警察人員為主;警政署
: 為了化解人民之疑慮,要求員警如遇民眾有所要求且未妨礙職權行使,扔以出示證件為宜.
: 另外刑事警察人員執行時,均應出示(刑警證)或(刑警徽).俟後並行文各警察機關,重申警
: 察人員執行情務,行使職權,遇有民眾質疑或要求時,在不影響執勤安全之情形下,扔應出示
: 證件,以化解民眾疑慮,該署為貫徹此一政策,更於102年4月19日修正警察機關勤前教育實施
: 規定,修正地3點,於施教程序中增訂檢查警察人員服務證是否攜帶規定.(參見內政部警政
: 署102年4月19日警署行字第1020084129號函)
其實,講正格的,
我那篇網址裡面一開頭就有對話的範例,
可以去參考當事人是怎麼說的.
其實是不需要警察囉嗦的.
甚至連法條函號跟沒有義務要跟他講.
因為這本來就是他應該知道的.
多講是浪費時間.
質疑他,又不願意出示證件的人,
最簡單的處理方式就是打110請派有表明身分員警來處置,
確認可疑人事的身分.
基本上不願意出示證件的人,
對個人來講就是一種騷擾.
我記得沒錯的話,
這叫做妨礙自由.
110的員警已經到場,
你也核對過110的員警身分,
你就請他針對這位不明人士做身分確認就可以了.
但你打給110的時候要說明清楚,
有一位身分不明的人士在騷擾你,
請派員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