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這種畸形的條約 台灣應該廢除
1、台灣非聯合國會員 簽屬這個東西本身只有宣示性質,根本作繭自縛。
2、他非是國內法,只是一個政策宣示,卻常常在重大爭議判例中被引用,如此置我國法
律尊嚴於何地?
3、簽署之後,幾乎到最高法院,許多泯滅人性的案子
林國政殺姦小女孩
欲求吃牢飯殺幼兒
強姦繼女逼撤告不成謀殺
......................
全部都是無期徒刑
國家要養這些廢物到死為止 wtf?
是不是可以串聯一下 廢除兩公約?
否則台灣人就一直給法律人玩假的
台灣主張廢死的少 而就是這群少數的學者專家?
就決定台灣整個司法審判的走向
都沒有人覺得這很詭異嗎?
是不是能聯署廢除兩公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