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不提死刑的爭議
法律基本功能不就應該讓社會公平與正義得以實現嗎?
但現在,貪汙追不回贓款還判無罪,強姦犯可以假釋再犯,殺人魔毫無壓力的犯案
為什麼法律人不提如何讓貪汙犯吐出錢得到懲罰,不提讓強姦犯無法再犯罪,更不提如何讓
別在提什麼歐洲法律界,難道他們吃屎我們也得吃?難道要像挪威那樣將變態殺人魔關在五
現在台灣法律人正在破壞經過百年無數人才完成的法律公信力,難道這樣他們很爽?
難道那些法匠只能談理論,而不能認真思考社會的需求?
成天談理論,對於現實的不滿只會以你們都不懂,要人像白痴呆呆遵守的傲慢態度
有沒有台灣法律人正在破壞法律的八卦?
ps. 一堆人說怪自己選的立委,天啊,那些立委立法難道法律人不能提意見?難道法官都有終身俸了還不能堅定立場?
戒嚴時期還能有一堆法官拒絕不合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