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為了兒童,保險法修改過相關內容
以下是當初產險公會修法背景說明:
99年2月3日修法前之規定,以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定之人壽保險契約,身故
時僅能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且以200萬元為限,於去(98)年曾引起社會各界討論認為有
危及兒童生命安全之虞。國外亦有基於道德危險防阻考量,於法令上限制未成年人投保者
。因此,98年6月8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查立法委員所提保險法第107條條文修
正草案,審查結果為避免誘發道德危險,因此明定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
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須至被保險人15歲之日起始生效力。前述保險法第107條修
正條文業經總統於99年2月1日華總一義字第09900019981號令公布,自99年2月3日實施。
為什麼近幾年來兒童受害刑事案件那麼多,可是一直遲遲沒有動作,讓一個個有未來的人,
卻被一個個沒有未來的人剝奪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