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30cm和Fcup大家好
魯弟最近發現,只要殺了人,很多兇手都會忽然間變成蕭郎。
原來是因為蕭郎可以減刑。這讓魯弟想起之前看到的一篇文章,分享如下(趕時間可以
跳過)
http://www.guokr.com/article/44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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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精神疾病的殺人犯是否應該減刑,因為他們受大腦或基因上的不同控制,難以
自主?或者,他們是否應該加刑,因為這些生物學特徵使他們比其他罪犯更棘手、更
危險?
一項發表在《科學》(Science)上的研究,要求法官給一位假想的罪犯判刑
,並考慮這些問題。法官一開始被告知罪犯是精神病患者,這時他們傾向於認為
這是加刑的因素;但當他們聽到更多的專家證人表示生物因素可以解釋罪犯行為
時,就會反過來傾向於減刑。
專家證詞帶來的影響,部分取決於生物學的論據是來自於控方還是辯方。
當辯方採取生物學角度的時候,對法官的影響更大。但是總的來說,法官依
然對犯罪行為給出了嚴厲的懲罰,認為罪犯對自己的行為應當負有道德上和
法律上的責任:雖然考慮了罪犯的行為有來自大腦的或者遺傳的解釋,但他
們的判決僅僅減少了一年,從平均13.93年降到了12.83年。
「法官並沒有讓被告逍遙法外。」論文第一作者,猶他大學的麗薩楫猨等郃U(L
isa Aspinwall)說。 「他們只是減少了刑期,並顯示出論證質量的明
顯變化。」但研究者發現法官會減刑的時候還是十分驚訝,畢竟他們面
對的是精神變態者——這群人對別人可沒有什麼同情心。
莫布里案:“暴力基因”與刑罰
該研究中所用到的這個假想的案例,改編自1994年斯蒂芬歇鬘洧翩]Stephen A
nthony Mobley)謀殺約翰楓_林斯(John C. Collins)一案——1991
年,莫布里在喬治亞州搶劫了一家多米諾披薩店,期間殺死了餐廳經理、
25歲的大學生柯林斯。在審判中,他的辯護律師試圖呈上證據證明莫布
里有一個和暴力行為相 關的基因——單胺氧化酶A基因(MAO-A)—
—的一種變體,即所謂的“戰士基因”。
由於在當時有關這個基因的科學數據還很新,法官拒絕了將它用於法庭。
2005年,莫布里被處決。但從那時起,該基因與暴力之間的關聯得到
了研究的驗證。研究發現,具有該基因變體,並在兒時遭受過虐待的男
性,出現反社會行為的可能性顯著更高。
在這項研究中, 研究者修改了假想的案件,沒有把莫布里案的謀殺
成分包括在內;假想案例中的被告人在搶劫過程中殘忍地用槍痛毆快餐
店經理,導致了永久性的腦損傷,被判處嚴重傷害罪(aggravated batte
ry)。現在案子裡沒有謀殺了,因此死刑和終身監禁也不可能了,研究
者等於是在迫使法官考慮:這些可能最終將重獲自由的罪犯,未來到底有多危險?
這個假設的案件有四個版本,研究者將一份版本提供給了19個州的181
個法官。在所有的版本中,法官都會讀到證明罪犯是精神病患的科學
證據,以及這一概念的含義(這種精神疾病是不可治癒的)。其中一半
的法官還收到了一份專業測試報告,報告內容是關於罪犯行為的基因和
神經生理學原因,要么是辯方作為減刑因素提交,要么是訴方提交來要
求增加刑期的。其他的法官收到的版本里,沒有提到被告大腦的生理差
異會導致他的犯罪行為。研究者同時對不同州的不同判決法律變量進行了控制。
在法官被告知罪犯精神病的生物學解釋後,他們都給出了比之前更輕
的判罰——但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的法官給出的判決都顯著高於嚴重傷
害罪的平均判刑時間( 9年)。而雖然所有的法官判決時都會將精神病
患看作是增刑依據,但是在辯護中了解了精神疾病的遺傳學與神經生物
學誘因的法官會不再將其視為重要的增刑因素。在他們的裁決解釋中,9
0%的法官會列出至少一項增刑依據,但如果在辯論過程中法官聽取了專
家證詞,他們同時列出減刑因素的比例從30%上升到了66%。聽到生物學
證據的法官更可能報告說他們宣判時權衡了增刑/減刑雙方的因素——機
率是其他法官的2.5倍。
這項研究所準備的專家證詞描述了MAO-A基因如何影響杏仁核——大
腦中負責控制情緒與學習的部分。杏仁核也是人腦中所謂“暴力抑制機
制”其作用的地方,這個機制的作用是,當正常人意識到其他人正在遭
受疼痛或者痛苦的時候,自己也會感到焦慮。然而,那些因大腦發育失
常而罹患精神疾病的病人,MAO-A的表達水平更低,這或許可以解釋為
什麼這些精神病人無法對他人的痛苦做出正常的反應。最終,這份證詞
主張,因為精神病人的基因與腦和常人不同,因此它們無法經歷功能性
的道德發育過程,因而無法分辨對錯。
然而有趣的是,雖然當看到這些專家證詞之後,法官們給犯人減輕了
判決,但他們自稱並沒有將犯人看作是更少擁有自由意志、更少為犯罪
行為負責的人,無論從法律上還是道德上都是如此。 「這顯示神經科
學的證據可能會在『無意識』的層面上發揮作用。人們認為這並不會影
響到他們對刑責的判斷,但實際上他們確實受了影響,」斯沃斯莫爾的
心理學教授巴里楓I瓦茨(Barry Schwartz)這樣說到。他從事這一領
域的研究,但並未參與到這項實驗中。
神經生物學證據 vs. 心理學證據
很多心理學家發現,基本的責任判定問題是這其中的關鍵——而同時
太多人都對此存在誤解。 「神經科學對正義理論和司法系統會有何影
響,而今大家對此十分關注。焦點之一在於一個激進的觀點——神經科
學會動搖『自己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這一根本概念。」賓夕法尼亞大學
神經科學與社會中心主任瑪莎楫k拉赫(Martha Farah)表示。 「這種
觀點說,既然我做的所有事情都源於我的大腦,而且我的大腦是基因和
生活經歷塑造的產物,那麼你為什麼要我為此負責?難道『』。我的大
腦讓我幹了這事』這話不是永遠正確嗎?」
事實上,先前已經有研究表明,在涉及造成傷害或者行為暴力的案件
中,如果當事人拿出神經科學方面的證據,那麼和心理學方面的因素(
比如兒童時期受過虐待)相比,前者比後者更有助於減輕處罰——儘管
現有研究表明,腦部差異實際上就可以由這樣的虐待行為導致,並且虐
待兒童與暴力行為之間的關聯要比絕大多數神經生物學因素更緊密。
施瓦茨及其同事在紐約時報的一篇社論上,如此描述了他們對於這些研究的發現:
這些結果令人震驚。大腦本身的特質即使和暴力行為只有微弱的關聯
,也可以讓人寬恕犯罪者——其效果要比關聯很強的心理因素還要好……
與之相反,儘管受到心理傷害的經歷,比如童年時受到虐待,經常會引
發人們對罪犯的同情,有時甚至會減輕人們對其的譴責;但是人們仍然
會將罪犯的行為看作是有意為之的。受到創傷經歷折磨的是罪犯整個人
,而不僅限於他的大腦。
然而,問題是我們的所有心理和行為都有其生物學原因,哪怕我們尚
不完全知道其作用原理。正如施瓦茨所說,當評價一個行為所應承擔的
責任時,「原因是心理上的還是生物學上的?」這個問題本身就是錯誤
的。所有的心理狀態,也同時都是生物學狀態。
施瓦茨說這項研究「非常好」。他特別指出,當法官聽到生物因素影響
行為的證據時,法官對罪犯精神病患態度的改變較大,但對最終實際判
決的影響則較小。在聽到神經生物學證據之後,法官所援引的減刑因素
中會包括『精神疾病讓罪犯不那麼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一條。
正如該研究中一位法官的解釋:「精神病患者缺少必須的神經元連接去
感受共情,這一證據至關重要。這使得以下論斷有可能成立——認為精
神病患者是某種意義上的道德殘疾人,一如其他肢體殘疾。」
我們為何施加刑罰?
因此,就像施瓦茨說的那樣,「如果審判是為了懲罰罪犯,那
么生物因素就會減少量刑。但如果審判是為了保護社會,那它就會增加
量刑——因為它暗示罪犯已無可救藥。」
「我們絕不是在形而上地說什麼『我們都無力去阻止大腦運作的必然結
果』,絕不是說神經科學和道德責任、和法律責任不相容。」法拉赫說
。 「我們做出的是一個更為微妙,但仍舊重要的發現——法官是會被
神經生物學方面的證據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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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法律是為了什麼而存在會影響關於這件事的看法。
認為法律是為了保護社會和認為法律是為了規范社會的人對於蕭郎應
不應該減刑的看法就會不同。
請問學法律的各位30cm,法律是為什麼存在的?射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