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思考,想到了一個辦法,請各位專業的鄉民來判斷可行性
為了將再犯率逐步降至零
要求國會立法,將廢死團體法人化!
日後有惡性重大的殺人犯或性侵犯,經三審定讞,
若非死刑,判決無期徒刑,需有判決法官與三位廢死法人代表簽屬切結書
若日後該名殺人犯、性侵犯經大赦、特赦或假釋出獄,
再犯其他任何重大刑責。
三位簽署切結書的法人代表須負連帶刑事、民事責任,
該案終審法官,應停職接受調查。
廢死的不要只會在哪邊喊喊,裝清高,有種出來擔!
要講公平,龔姓犯人有給女童一個長大機會嗎?
有給被害者家屬希望嗎?
這樣要求公平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