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shuang (竹碳烏龍)
2015-05-31 00:58:11※ 引述《suck9527 (樂咖)》之銘言:
: 噓 GalLe5566: 物證指紋血跡 05/31 00:46
嫌疑人沒有受傷,另外證物上的指紋很可能是真凶遺落凶器之後
嫌疑人基於好奇等不可預知的心理,不慎撿起轉移
: → berryc: 沒有因藥物或催眠或外力脅迫認罪,你還要考慮其他現在無法 05/31 00:46
嫌疑人精神不正常,他只是目擊了一起令人悲憤的慘案,在失業
和疏離家庭後嫌疑人渴望得到大眾關注,因此他才會自首他是凶
手
反問如果你是做下這起慘案的凶手你明知會遭到社會輿論撻伐,
甚至會遭判處死刑,會自首還待在現場等警察來抓嗎?逃跑才是
人類的天性吧
: → berryc: 兇手都認罪了你還需要什麼證據? 還需要有目擊者監視器? 05/31 00:48
嫌疑人自白不能當做單獨證據,必須有強烈連結的佐證
以上,辯論終結,嫌疑人無罪釋放,真凶是另有其人。
法院要判死刑沒那麼簡單,要判刑也沒那麼簡單,你必須經過多次審理才
有可能定讞即便無罪,也就是你講得這套奇怪的東西必須讓多位法官都相
信這個詭異的理由,才會無罪
底下慢噓噓太快我會受不了XD
作者:
gaym19 (best689tw)
2015-05-31 00:59:00你還蠻適合當律師了
作者:
gomi (勾億郎)
2015-05-31 00:59:00你最後推論太快了 我 BGM 還沒放
作者: utlwow (utlwow) 2015-05-31 00:59:00
cd樓下噓
作者:
berryc (so)
2015-05-31 01:00:00嗯嗯有道理,那麻煩鄭捷的例子也說一下可能是被外星人控制了無誤,殺人時沒有自我意識
作者: b2202761 (嵐水滴) 2015-05-31 01:02:00
鄭捷已經被判刑 ㄧ審法律上的物證+人證 足夠
作者:
georgeyan2 (是慎平ä¸æ˜¯ç”šå¹³)
2015-05-31 01:03:00鄭捷那種超公開場合亂砍和這次的案件有辦法混在一起
作者:
hongmangi (nobody knows me at all)
2015-05-31 01:04:00湯姆熊殺男童案 竹東國二女虐殺案呢?
作者:
berryc (so)
2015-05-31 01:06:00我幫原PO回,他認為他在廁所割的是怪物的喉 所以也不是他的錯. 精神病 = 減輕刑責 這招真好用我只能說這世界真的病了~ 難怪電演都這樣演..想要殺人滅口
作者:
georgeyan2 (是慎平ä¸æ˜¯ç”šå¹³)
2015-05-31 01:07:00我不是說脫罪方式,是說蒐證和確定犯人的過程
作者:
berryc (so)
2015-05-31 01:07:00只要弄一輛車+灌酒 = 減刑
作者:
sietto (都是夜歸人)
2015-05-31 01:17:00關於你的假設,又有什麼可能可以證明呢?
作者:
newwu (frankwu)
2015-05-31 01:18:00無罪推定啊 鍵盤古美門4ni
作者:
sietto (都是夜歸人)
2015-05-31 01:23:00證明自己無罪不等於不自證己罪,倒是幽靈抗辯時有所聞反駁控方的陳述,不需要證據嗎?在不提出任何調查證據的聲請之前,或證據調查不具有可能、必要、關聯等的無罪答辯,我不會認為有什麼瑕疵
作者: mikejan (blythe) 2015-05-31 02:38:00
這樣答辯完全沒用呀 電視劇看太多了嗎....你說的那些東西 精神鑑定跟搜証 事實上還沒上庭就在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