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uck9527 (樂咖)》之銘言:
: 噓 GalLe5566: 物證指紋血跡 05/31 00:46
嫌疑人沒有受傷,另外證物上的指紋很可能是真凶遺落凶器之後
嫌疑人基於好奇等不可預知的心理,不慎撿起轉移
: → berryc: 沒有因藥物或催眠或外力脅迫認罪,你還要考慮其他現在無法 05/31 00:46
嫌疑人精神不正常,他只是目擊了一起令人悲憤的慘案,在失業
和疏離家庭後嫌疑人渴望得到大眾關注,因此他才會自首他是凶
手
反問如果你是做下這起慘案的凶手你明知會遭到社會輿論撻伐,
甚至會遭判處死刑,會自首還待在現場等警察來抓嗎?逃跑才是
人類的天性吧
: → berryc: 兇手都認罪了你還需要什麼證據? 還需要有目擊者監視器? 05/31 00:48
嫌疑人自白不能當做單獨證據,必須有強烈連結的佐證
以上,辯論終結,嫌疑人無罪釋放,真凶是另有其人。
法院要判死刑沒那麼簡單,要判刑也沒那麼簡單,你必須經過多次審理才
有可能定讞即便無罪,也就是你講得這套奇怪的東西必須讓多位法官都相
信這個詭異的理由,才會無罪
底下慢噓噓太快我會受不了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