恕刪
其實我也贊同廢死沒有問題
但是前提這些罪大惡極的重刑犯與死刑犯
不能減刑、特赦或假釋
並且其服刑所需的民生資源(例如:吃飯、洗澡用水、電器用電等)
這些必須依靠自我勞動所得支付(例如:手工藝等)
如有任何趁機串逃之犯行,獄警皆可直接擊斃的權利與義務
而不願勞動者,則需簽屬器官捐贈與器官所有權放棄書
以活體器捐的方式來頂替勞動所得(捐肝、骨髓之類有再生或缺一依然能活下去的器官)
(賭博默示錄的帝愛集團其實就是很好的示範)
另外特別對於重大性犯罪者(有些刑度可能沒達到無期或死刑)
需處以去勢或讓其無法再犯之處置
才得以假釋或出獄
(電子腳鐐是三小= =,以為是white collar的Neal Caffrey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