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ugh509 ((0_ 0))》之銘言:
: ※ 引述《hn9480412 (ilinker)》之銘言:
: : 廢死?藍:應依法行政 綠:兩公約講清楚
: : 民報作者: 記者何豪毅/綜合報導 | 民報 – 2015年5月31日 下午4:30
: : 北投女童遭割頸斃命引發廢死議題討論,總統馬英九昨天指社會對廢除死刑看法正反面都
: : 有,可再觀察一段時間。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今(31)表示,現行法律有死刑,應先依法行
: : 政;民進黨團則指出,廢死已成政治議題,政府過去既簽有廢死精神《兩公約》,應先說
: : 清楚。
: : 民進黨團書記長黃偉哲說,因為廢除死刑一事在台灣已成為政治議題,抱有這項主張的人
: : 將會面臨很大壓力。他表示自己反對廢死,但政府過去簽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 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其中廢死主張顯然已經接納,那政府就有責任出面把
: : 這項主張應說清楚。
: : 「即便在這個群情沸騰的時刻;即便國民黨用最卑劣的手段,扭曲、簡化我們的主張來發
: : 動鬥爭,我還是願意再一次強調:要走的路還很長,但我支持廢除死刑的理想絕不改變」
: : 。立委段宜康表示,總統簽署《兩公約》時,就宣示台灣往廢死方向推動。民進黨一貫態
: : 度就是在完成配套前提下,促成政府落實兩公約法制化。
: : 國民黨政策委員會執行長賴士葆表示,社會對廢死與否正反意見很多,尤其當下都會希望
: : 對未成年犯罪加重刑罰。不過,現行法律規定有死刑,修法前還是應依法行政,廢死與否
: : ,社會再慢慢討論。立委王育敏則說,她不贊成廢死,一直以來主張殺害兒童應處死刑。
: : 「大人殺大人原因可能很複雜,但殺死沒抵抗能力、自我保護能力的小孩,多半沒什麼複
: : 雜原因,小孩都是在兇手蓄意想殺人情況下無辜冤死,太不公平」,王育敏說。
: : https://goo.gl/Sibk4n
: : 照你DPP的說法,現在公約的效力是凌駕於刑法和憲法上面了膩?
: : 現在部分刑法的條文還是有死刑啊
: : 話都你在講,你他媽的咧
: : 這麼想廢死就先想辦法在2016當選然後修改刑法第33條啦。幹
: 我的立場一直都是反國民黨,但兩公約是鯊小啦?
: 2009年05月14日,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簽署該項公約的批准書,並於2009年05月22日公布
: 。頒布全台灣正式施行。馬英九說,「施行法生效之後,這項公約內容已變成我國法律的
: 一部分,執法人員可直接適用,這點意義非常巨大;而把國際法轉化成國內法,更是立法
: 技術上的一項創舉,非常感謝立法院大力支持,這個做法未來也許可以適用在其它有必要
: 這樣處理的國際公約上。」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
: 行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
: 內完成制訂法令、修正或廢止及改進行政措施;另外,公約還要求締約國積極立法保障人
: 權。[10],該批准書經由友邦提交給聯合國,但在2009年6月15日,遭聯合國以聯合國大
: 會2758號決議僅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合法代表給拒絕。[11]
: 簽機掰小兩公約,自慰說要廢除死刑
: 幹,簽完人家是有承認嗎? 你他媽連承認都不被承認啦
: 再來自己去看看簽完兩公約的國家有多少還在執行死刑
: 你談機掰小兩公約是鯊小?
: 現在有死刑,就是必須執行死刑
: 兩公約林北還真不知道是簽鯊小意思的
可是瑞凡
壞就壞在馬政府通過了兩公約施行法
第 1 條
為實施聯合國一九六六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
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以下合稱兩公約),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特制定本法
。
第 2 條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第 3 條
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第 4 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
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第 5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
兩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際間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
進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
第 6 條
政府應依兩公約規定,建立人權報告制度。
第 7 條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兩公約保障各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
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第 8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
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
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第 9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二條已經很清楚規定
兩公約就是國內法
無論外國承不承認我們簽署的資格
這已經有國內法的資格了
簡單的說就是整個複製貼上了
別國雖然簽了兩公約但是很少像台灣那麼清楚的立國內法
就是因為這樣外國才會認為我們是要廢死的國家
所以每次我們執行死刑外國人權團體才會有那麼大的反應
不然以前幾乎聽不到他們出來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