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ozd (一代天驕)》之銘言:
: 記者李鴻典/臺北報導
: http://www.nownews.com/n/2015/06/01/1706336
只留新聞連結
自己人越幫自己人,還不如打小英和其他DPP講廢死
http://goo.gl/ZTyiyk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印發
尤美女等 21 人,提出「赦免法」
增訂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及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
第六條之一
受 死刑、無期徒刑宣告之人,本人或配偶、三親等以內親屬,
得以書面向總統請求特赦、減刑及復權,並得委任律師代理為之。
受死刑、無期徒刑宣告之人,執行機關應以書面告知 本人
及 其指定之親友 關於赦免請求之程序。
受死刑宣告之人請求特赦或減刑者,
於總統以書面拒絕其請求前,執行機關不得執行。
赦免之請求,每任總統任期內,
經總統書面拒絕請求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請求赦免。
第六條之二
總統府應邀集赦免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等代表至少九人,
就受 死刑、無期徒刑宣告之人特赦、減刑及復權之請求,並向總統提出赦免與否之建議,
其組織規程,由總統府定之。
前項代表聘期二年,由總統聘請政府機關及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擔任之,
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之建議內容及代表名單,應主動公開。
第六條之三 前條代表經決議認有必要者,得立法院為下列行為:
一、請主管機關到場說明。
二、向法院、檢察機關或行政機關調閱卷證資料。
三、訪視關係人、受刑人及其代理人。
四、邀請被害人或其二親等以內親屬,到場陳述意見。
五、舉行聽證,徵詢各界意見。
**目前 赦免法全文 http://goo.gl/tngH5B
**之前 赦免法修改公報紀錄 http://goo.gl/yYi4QR (80,9/24)
以下開放崩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