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有沒有飛航模式的八卦?

作者: nelsony1216 (長跑王)   2015-06-01 12:27:05
※ 引述《guntz (因為我們是夥伴)》之銘言:
: 本魯昨天搭乘國內航空(高雄飛往花蓮)
: 起飛前機長提醒手機電子用品務必關機,
: 飛行期間禁用電子產品,包含飛航模式。
: 就在飛機還在跑道滑行時,前面的年輕媽媽
: 還拿出手機自拍,空姐急忙上前阻止,
: 她回空姐飛航模式也不行嗎?空姐說不行。
: 請問有沒有智慧型手機「飛航模式」的八卦?
: 飛航期間不能使用,是在飛航什麼東西?
民航局網站
Google一下 難嗎?
預告修正「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禁止使用規定」草案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公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標準三字第1045010188號
主  旨:預告修正「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禁止使用規定」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二、修正依據: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之二。
三、「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禁止使用規定」公告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aa.gov.tw)。
(一) 承辦單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標準組。
(二) 地址:臺北市敦化北路340號。
(三) 電話:02-2349-6367。
(四) 傳真:02-2349-6071。
(五) 電子信箱:kamome@mail.caa.gov.tw。
四、 對於本公告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
或洽詢。
局  長 林志明
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禁止使用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PDF檔】  
(2015/5/28更新)
現行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禁止使用規定
 
(2015/5/29更新)
一、依據:
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二項。  
(2013/12/19更新)
二、適用範圍:
搭機旅客於關閉艙門後經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布禁止使用個人電子用品時起至開啟艙門止
,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國內線全程禁用以下電子用品:
1. 個人無線電收發報機 (Citizen Band Radios )。
2. 行動電話 (Cellular Telephones)。
3. 各類遙控發射器,如電動玩具遙控器等 (Transmitters that remotely control devi
ces such as toys)。
4. 個人視聽用品如CD/MD/VCD/DVD/MP3/ 唱盤與TV Receiver 。
5. 攝影裝備如Video Camera and Portable VCR
6. 電子遊樂器 (Electronic Entertainment Devices)。
7. 電腦及週邊設備 (Computer and Peripheral Devices),如Laptop/PDA/Electronic D
ictionary/Calculator。
8. 收音機 (Radio Receiver)。
9. 其他發報類電子用品 (Transmitting Devices)。
〈二〉、國際線全程禁用以下電子用品:
1. 個人無線電收發報機 (Citizen Band Radios)。
2. 行動電話 (Cellular Telephone)。
3. 各類遙控發射器,如電動玩具遙控器等 (Transmitters that remotely control devi
ces such as toys)。
4. 其他發報類電子用品 (Transmitting Devices)。
〈三〉、國際線起飛及降落階段(飛行高度壹萬呎以下)禁用以 下電子用品:
1. 個人視聽用品如CD/MD/VCD/DVD/MP3/ 唱盤與TV Receiver。
2. 攝影裝備如Video Camera and Portable VCR。
3. 電子遊樂器 (Electronic Entertainment Devices)。
4. 電腦及週邊設備 (Computer and Peripheral Devices) ,如 Laptop/PDA/Electronic
Dictionary/Calculator。
5. 收音機 (Radio Receiver)。  
(2013/12/19更新)
三、實施方法 :
〈一〉、航空站應於站內運用文宣及廣播向旅客宣導個人電子用品禁止使用規定。
〈二〉、航空公司應於報到櫃台提示旅客個人電子用品使用規定。
〈三〉、航空公司應於關艙門後提示機內旅客禁止使用個人電子用品規定。
〈四〉、旅客使用本規定適用範圍所列以外之電子用品時, 於飛航中如機長懷疑干擾飛
航或通訊系統,得要求 停止使用該項電子用品,並於確定不影響飛航安全 情況下,准許
恢復使用。
〈五〉、機上違規使用電子用品時,依民用航空局訂定之 「機上乘客使用個人電子用品
處理原則」辦理。  
(2013/12/19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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