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藍委不是最痛恨犯罪的嗎?怎麼會這樣呢?
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8/04/13/LCEWA01_080413_00010.pdf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罪犯減刑條例」草案
第二條 犯罪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
定減刑:
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
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OB
額二分之一。
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
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
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
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
提案人:廖正井 呂學樟 謝國樑 王惠美 王進士 李慶華 楊瓊瓔 徐耀昌
連署人:
顏寬恒 林國正 楊應雄 鄭天財 蔡錦隆
徐欣瑩 吳育昇 張慶忠 黃昭順 王廷升
羅淑蕾 曾巨威 黃志雄 詹凱臣 張嘉郡
林明溱 孔文吉 蘇清泉 林郁方 李鴻鈞
陳超明 盧嘉辰 陳根德 馬文君 羅明才
孫大千 吳育仁 盧秀燕 丁守中 簡東明
江惠貞 蔣乃辛 呂玉玲 陳學聖 廖國棟
李桐豪 潘維剛 林滄敏 鄭汝芬 王育敏
陳怡潔 江啟臣 徐少萍 陳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