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維基百科:
2009年3月31日,立法院終於通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
治權利國際公約」兩項聯合國人權公約。
2009年05月14日,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簽署該項公約的批准書,並於2009年05
月22日公布。
馬英九說,「施行法生效之後,這項公約內容已變成我國法律的一部分,執法人員
可直接適用,這點意義非常巨大;而把國際法轉化成國內法,更是立法技術上的一項創舉
,非常感謝立法院大力支持,這個做法未來也許可以適用在其它有必要這樣處理的國際
公約上。」
之前推文不斷有人說,兩公約與廢死、死刑無關-
這種天大謊言不知道是那派人刻意在網路上散播?
兩公約中關於死刑的條款:
一、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
剝奪。
二、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
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
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三、生命之剝奪構成殘害人群罪時,本公約締約國公認本條不得認為授權任何締約國
以任何方式減免其依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規定所負之任何義務。
四、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
或減刑。
五、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其刑。
六、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由國民黨立委,在國民黨總統馬英九簽署下
在國民黨多數的立法院
所通過的兩公約,
雖沒有直接訴求廢死,但遠比蔡正元口中所謂特赦法修正更接近廢死立場
國民黨的立場到底是什麼?為何可以邊通過兩公約,邊操弄廢死議題?
蔡正元能幫他投下贊成票的的KMT同志們解釋解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