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suans (大豆)》之銘言:
: 這是不對的。
: 從社會契約的角度來說,根本就不會有「死刑」這回事。
: 社會契約是什麼意思?
: 一群原始人,本來是單打獨鬥每個人自找吃的自力更生
: 後來他們發現與其一個人,一個家族合作更容易生存
: 與其一個家族,許多人聚落起來更能夠生存更方便。
: 一個小的聚落跟一個大的聚落,一個大的聚落跟一個國家相比。
: 後者更容易生存下來。
: 換句話說,人類為了能夠「生存」所以開始群居生活。
: 你可以想像一群人聚落起來,為了維持部落的穩定,
: 免的大欺小,強欺弱的事件發生,於是坐下來訂了社會契約。
: 而這個社會契約有可能制訂處罰,卻不可能制訂「死刑」
: 哪一個人會坐下來說「好吧,如果我作錯事你們就殺了我吧」?
: 因為社會契約的本質就是為了「個人的生存」,剝奪個人生命的「約定」
: 根本不可能成立。
就假設社會契約如你所說是這樣的概念
: → blaz: 所以打仗不死人,台灣準備放棄軍隊上戰場時殺人的權力了 ?
: → blaz: 那要不要先檢討一下目前軍警佩槍的問題 :3...
: 哈哈,這個是自衛權。
: 社會契約論如上所述不可能給予死刑殺害「自己」的權力。
: 但是聚落的組合其實最重要的就是要自衛,換句話說當然可以殺「外人」
: 社會契約既然是「契約」
: 當然保障的是契約當事人,而不是聚落以外的人
: 換句話說,當聚落的居民生命受到威脅時難道不能殺「外人」?
對部落來說,怎樣的"外人"可殺?
比自己軟弱的"外人"可殺,所以可以對外族挑起戰爭
威脅自己部落契約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外人可殺,所以部落勇士在外敵入侵時必須自衛
那麼,部落民殺了部落民該怎麼處理?
很簡單,視同背棄契約,這時候就是外人了,可殺
感謝您,用社會契約支持了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