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關於昨天秦慧珠議員研究室遭拍一事

作者: ianlai (小賴)   2015-06-03 15:23:56
※ 引述《berleolion (糜爛與樸實間)》之銘言:
為什麼要道歉????你有做錯任何事情嗎???
: 我是拍攝6/2秦議員在研究室與局長討論護童專案影片的人。
: 以下有四點說明
: 第一、對於影片事件的後續效應造成秦議員的困擾我感到很抱歉。我會向秦議員負起全責,而且對於秦議員的提告也絕不逃避。
抱歉啥 敢做敢當 你也不是剪輯影片斷章取義 也沒加註任何文字
議員有膽叫局長去醮 就要有膽承擔 議員的困擾又不是你造成的 是他自己造成的
講白點 任何民意代表 都沒權利 叫公務員去罵
: 第二、這個事件是在顏聖冠議員離開議會後發生,整件事情她完全不知情。
: 第三、我對於我個人行為造成顏議員的困擾感到非常的抱歉。
: 第四、我個人頂多算實習生,並非議會公費的助理。
: 最後,議會是公開場所,議員監督市府官員,人民也有權利監督議員質詢。所以我個人行為我負責,對於提告我不逃避。至於顏議員因為擔心我被提告今天一早四處幫我滅火,很感謝有這樣的老闆出事後沒立刻切割我。
: 最後謝謝各位鄉民的關心。
謝謝你的影片 讓大家了解這些議員的行為
作者: Green5566 (Green5566)   2015-06-03 15:25:00
偷拍樹木本來就不對
作者: dearjohn (山本龍之介)   2015-06-03 15:26:00
護樹聯盟:樹木也該有自己的隱私,不排除保留法律追訴權
作者: TuCH (謬客)   2015-06-03 15:26:00
樹也有肖像權
作者: gn00573224 (山林隱居中)   2015-06-03 15:26:00
公共場合,樹木不行拍,遇到潑婦罵街還靠夭
作者: Eroica321 (GO)   2015-06-03 15:27:00
真得原本佩服他勇氣,但龜縮整個弱 孬
作者: gadoma (批幣都被鬼咬走了@@)   2015-06-03 15:27:00
刑法315-1第2款跟316-2第3款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談話罪跟散步他人未公開的談話竊錄內容罪...告不告的成是一回事
作者: Sunnyfu (卡給拉扣扣)   2015-06-03 15:28:00
1F X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作者: shadeel (123)   2015-06-03 15:29:00
樹有生命 所以有隱私權
作者: gadoma (批幣都被鬼咬走了@@)   2015-06-03 15:29:00
但原原PO確實錄影跟散步...重點剩下是否無故跟是否非公開秦議員提告就算告不成也不會辯成誣告...原原PO還要跑法院太划不來了...
作者: stts (微笑背包客)   2015-06-03 15:30:00
但沒有關門?
作者: gadoma (批幣都被鬼咬走了@@)   2015-06-03 15:31:00
當然有抗辯的空間...我只是說因為這樣要跑法院太不划算了
作者: amovie ( )   2015-06-03 15:36:00
"他人非公開之談話" ?? 這點成立嗎
作者: lovelibear (鍵盤佛洛伊德)   2015-06-03 15:38:00
門開開的大聲飆罵 應該算公開吧ㄏㄏ
作者: elzohar (某伊)   2015-06-03 15:41:00
門開著是在未公開三小??
作者: shadowpower (POI)   2015-06-03 15:43:00
就算門關著 你聲音大到外面也聽得到 也不算
作者: evelyn055 (綺希)   2015-06-03 15:55:00
好大聲的非公開
作者: kkman2 (kkman2)   2015-06-03 15:59:00
那麼大聲,哪裡算非公開?
作者: Zeroyeu (凌羽)   2015-06-03 15:59:00
傻傻的 有第三人聽到,還可以告公然侮辱罪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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