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 HotAirFlow: 多看書吧… 癲癇患者是可以開車的 06/03 16:45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修正
http://202.39.131.142/web_law/Law_ShowAll.php?LawID=A0003
第六十二條 [函釋][修正前條文]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汽車駕駛執照考驗:
一、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處分者。
二、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尚未屆滿限制報考期限者。
三、受吊扣駕駛執照之處分尚未期滿者。
四、已領有同等級駕駛執照者。
五、患有精神耗弱、目盲、癲癇疾病者。
六、酒精、麻醉劑及興奮劑之中毒者。
汽車駕駛人受吊扣、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尚未確定執行前,不得參加汽車
駕駛執照之晉級考驗,如參加考驗取得高一級之駕駛執照資格者,該項
資格於受執行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時,一併吊扣或吊銷,但持有
機車駕駛執照報考小型汽車駕駛執照者,不在此限。
現役軍人不得參加職業駕駛執照之考驗。
HotAirFlow很會噓?
看書?那你有看法條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