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wahaha99 (此方不可長)
2015-06-03 22:06:21秦議員在「私領域」不論是梟叫狼嚎或是軟語呢喃
那當然都不可以錄音錄影後公佈
這是侵害隱私的行為
不過就我所知道
議員也不可以把台北市警察局局長
帶到「私領域」去訓斥
警察局局長不是你的誰
我想整個北市議會想要駁斥這種行為之前
最好要先定義一下
秦議員的辦公室是公領域還是私領域
不然以後議員都要備詢官員去辦公室夾懶蛋
那還要議會幹什麼 議會的全民監督價值何在
台北市議會還譴責咧
有這種議會 我們還需要監督政客幹什麼
國民黨喔
天天走夜路
遲早遇到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