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商品有7天鑑賞期,只要不滿意可無條件退貨,不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消費者保
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未來包含容易腐壞、可複製的商品或服務,可不再享有7天鑑賞期
;另外,為保護消費者不受黑心業者侵害,三讀條文明訂消費者得要求損害賠償,最重可
賠5倍的賠償金。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明定行政院可視產品特性,公告
排除不適合7天鑑賞期的商品,包含生鮮食品、易腐敗商品、影音或APP等。
三讀條文也明訂,民眾依消保法提出訴訟,若因企業經營者故意所導致損害,消費者得請
求損害額5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若因重大過失所致損害,賠償金得請求3倍以下;若是因
過失所致損害,得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
現行《消保法》規定,消費者購買網購、郵購等商品有7天鑑賞期,不滿意可無條件退貨
,不過考量部分商品有容易腐壞或是可以複製的特性,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部分如生鮮食
品、易腐敗商品、影音或APP等不再享有7天鑑賞期。
此外,消費者簽訂定型化契約前,本應有30天的合約審閱期,新法則進一步規定,未來企
業不得以定型化契約使消費者拋棄審閱期,否則契約無效。
【中央社2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明定行政院視產
品特性,公告排除部分不適合7天鑑賞期商品。修法公布施行後,生鮮食品、易腐壞商品
與電子音樂可能入列。
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在法案初審時受訪表示,修法後針對網路或通訊交易,行政
院會依各行業特性,參考歐洲聯盟、先進國家立法例,公告排除不適用7天鑑賞期規定,
如生鮮、易腐壞食品或電子音樂等可能列入。
現行消保法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消費者,不願買受收受的商品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
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
款。
不過,部分商品性質特殊,如生鮮食品、易腐壞商品或影音商品,適用7天鑑賞期規定可
能有爭議。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通訊或訪問交易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
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
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http://money.udn.com/money/story/5648/940170
生鮮、APP有鑑賞期是哪招?當初訂法的人是智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