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imjay (kim)》之銘言:
: 彭P有兼任行政職嗎?
: 沒有行政職根本就不算公務員,教育部連大法官解釋都能無視,偉哉
: 釋字第 308 號
: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
: 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 本院院解字第二九八六號解釋,應予補充。
: 至專任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仍不得在外兼職。
: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係基於聘約關係,擔任教學研究工作,
: 與武職公務員執行法令所定職務,服從長官監督之情形有所不同,
: 故聘任之教師應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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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要整個看完,不能片面解釋喔0.0
幫你補完後面的文字
教師之行為仍受國家其他有關法令及聘約之拘束,
並應受其倫理規範(司法院大法官第 308 號解釋),
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教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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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有這條
第 34 條
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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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