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ldebaran (一直走)》之銘言:
: ※ 引述《mydick30cm (我愛念書)》之銘言:
: 司法的極限在哪裡?
: 「比較高的人墊腳尖就可以碰到了。」
: 司法無法避免誤判之外,台灣的執法人員素質你沒遇過根本不能想像
: 警察的筆錄、偵訊用誤導、引誘或者違法的方式進行是家常便飯
: 檢察官最喜歡的手法就是用證人身份傳你
: 套到要用的內容了你把你轉被告,任何基於被告的權利你都不能有
: 大部分人聽到只會覺得甘我屁事,我又不是被告
: 這就是有趣的地方
: 所有的冤獄、冤死,都是在所謂「罪證確鑿」下執刑的
: 更有趣的是什麼,前面講的 任何違法程序得到的證據
: 你以為會跟美國電影一樣有「毒樹果實原則」,違法程序得到的證據不能用?
: 錯!
: 基本上法官只要「權衡」一下,想用就用
你的論述根本行不通
" 因為台灣的司法還不夠完善, 很多誤判, 所以不能用死刑這麼嚴重的刑 "
那請問徒刑不嚴重嗎? 罰款不嚴重嗎? (替代役才19.5K)
你這論述質疑了所有的懲罰機制, 反正有可能誤判就不能執行,
那除了罰起來不痛不癢的, 通通廢掉好了.
: 兩個問題
: 「你本人或你至親好友願不願意作為司法誤判的犧牲,當作留存死刑的基礎?」
: 「你有沒有懷疑過司法、覺得法律很爛、罵過法官恐龍?」
: 補充一個,跟中國簽的司法互助協議
: 只要拿中國公安的筆錄跟中國法官的判決,就可以直接槍斃台灣人
: 不用補強證據、不用另外調查
: 為什麼?
: 因為法官說:「中國的司法已經很健全了~」
借別人的推文:
要改的是誤判和恐龍法官 而不是死刑.
我同意誤判無法完全消除, 但是有很多方法可以改進,
比方說, 誤判死刑的關鍵人, 從重量刑, 最高可以死刑;
像是江國慶案, 負責筆錄, 涉嫌逼供的人.
(不是說要直接判他死刑, 但是應該仔細調查他們, 把追訴期改得更長等等)
你讓誤判的責任重大, 自然就減少誤判.
就跟國外對酒駕從重量刑, 酒駕自然減少一樣, 明明就很簡單的道理.
廢死團體最討人厭的部分, 是每個案子都去吵.
有個人渣把小女孩捆布袋放水流, 其中一個女孩沒死才出來指控.
有個神聖亮節的女人還說要檢討為何女孩半夜上網.
(兩回事好嗎, 一邊執行死刑一邊改善環境不行嗎)
三個人渣把女老師弄得不成人形, 上百處刀傷創傷,
結果廢死律師還要爭辯, 無法證明致命傷是誰下手.
為什麼不集中精力在杜氏兄弟這種案子? (其實這兩個人在台灣也是前科累累...)
平常惹人厭, 說話自然少人理, 這也是很簡單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