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支付命令連續技大公開(完全合法!)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5-06-05 18:31:29
※ 引述《amadeusli (阿瑪迪斯)》之銘言:
: 最近以來,督促程序被妖魔化,
: 我想,沒有一個制度是不能被檢討,但也別因噎廢食。
不是督促程序被妖魔化
是不當的督促程序,缺點被檢視了
: 大概將原文裡寫的案例翻一下,
: 程序的東西跳過沒看,可以得到些想法。
: 我猜這位李國祥應該是在做AMC的,專門在玩NPL。
: 也就是合法的討債公司,不良資產的管理公司,理由是他發過很多支付命令作公示送
: 達,都是債務人戶籍掛在戶政的狀況。
一直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的人到底在本身做什麼的
其實不重要,重點是他想利用支付命令作什麼
如果他想的是利用支付命令從他不該取得金錢的地方取得金錢
而且居然成功了,這才是這次修法所關注的
此外,支付命令是不能用公示送達的(民訴509條參照)
所以這邊不是很瞭解你推論的方式和意義
: 要知道,除了特殊案例(被踢出家門...)外,大部份戶籍會掛在戶政的,
: 多數是在跑路的人。
: 因此,那位被公開的案例,為了莫忘督割,我持保留態度,有興趣的可以去找一下
: 高雄地院,從民國97年纏訟到現在,。
: 我要用稍微誇張的語氣來講我的結論:根本沒有什麼支付命令鍊金術!
: 原文裡講的那個方法,就是下面大家看到我特別保留下來的,請自取:
其實我不太懂為什麼你這邊會突然講到戶籍掛在戶政
跟本案關連性何在??
看起來本案受害者都不是把戶籍掛在戶政的情形
: ※ 引述《billy3321 (雨蒼)》之銘言:
: : 首先,你必須先持有一個(看起來)沒有問題的欠債證明,本票、票據都
: : 可以。先拿這個欠債證明,去法院申請,生出一張對欠債人的支付命令A。
: : 接著,謊稱欠債人在受害者的商號裡工作,拿這張支付命令A去申請扣押欠
: : 債人的薪資。因為商號是假的,自然扣不到薪資。
: : 等到過一陣子以後,再次跟法院聲稱,因為扣不到薪資,要改對受害人發
: : 出支付命令B。
: : 這次,只要受害者二十天內疏忽,忘記要異議,就會中招。
: 這個程序,最大的問題在於,
: 法院根本不該准「對A支付命令的內容」的請求另發的支付命令
: 實現「具確定判決效力支付命令」的方法,是靠強制執行。
: 而不是另外開一個督促程序來督促原本的那個督促程序。
: 這太白痴了,原本的A督促程序在第三人陳報異議後,就應該終結了。
: 再者,督促程序的主體是債權人對債務人,對第三人發支付命令是發個毛?
: 如果對於第三人的陳報內容、或數額等有爭議,
: 應該是讓債權人自己去用訴訟處理才對吧!
這邊說來有點複雜,但不管如何
現況就是法院在這種情況下准予核發了支付命令
還不只一件,是很多件
其實還有更光怪陸離的聲請事由
因為,支付命令核發是可以不需要附任何證據的
(最高法院61年台抗407號判例參照)
: 但是,高雄地院也別覺得冤枉,光是你雄院就189件,
: 比其它所有法院總和加起來的兩倍多,
: 雄院你是在睡嗎?
: 不會覺得這樣核支付命令怪怪的嗎?
: 至於救濟的問題,
: 的確單純走強執第14條的債務人異議之訴跟再審,的確是走不通,
: 因為除非是那個債權人在刑事上被確定有罪,否則無解。
: 不過一個人為了弄那幾十萬,甘願被通緝、跑路、或者是被關,看的出來
: 真的欠錢欠很大。
這邊推論太過跳躍,例如一般電話詐騙、金光黨等等詐騙集團
通通都是冒著被通緝、跑路、被關的風險在幹詐騙的事
我們似乎很難就此就推論這些的機房、車手、首腦,通通都是別人欠他錢欠很大
基本上,對於想利用「特別」手段獲取利益的人
考慮的主要地方,都是會不會有利可圖、這個手法有沒有效
而不完全是會不會被抓,因為他們一定都覺得自己不會被抓、被判刑
會用迂迴的方式降低被抓、被判刑風險
如果原PO有仔細看本件案例
本件中,有人利用該方法聲請支付命令
還被法院判無罪哩
: 修掉支付命令的既判力的確也是一種方法,
: 但話又說回來,支付命令制度從民國23年開始到現在,會一直存在,
: 就是它具備了能夠快速將債權關係簡明的案件,儘快確定下來,
不是一直存在的制度就代表這制度沒問題
事實上早在2000年司法院民事訴訟法研討會就已經附帶決議
在支付命令改由司法事務官核發的情況下
要重新檢討整個程序的保障和效力
現在已經2015年,改由司法事務官核發支付命令也好一陣子了
真的是時候了
: 也避免讓很多連蕭煌奇都看的出來就是該還錢的案子,
: 都還得要進訴訟程序裡,苦守寒窯18年後,才能沉冤得雪。
: 這樣太浪費社會資源。
: 可想而知,未來應該會有很多債務人,會用這個手段來打拖延戰術,
: 這又是另外一個問題。
如果真的只是要拖延,就直接對支付命令異議就好
這才是最快又有效的方式,跟你支付命令本身有沒有確定力無關
因為支付命令異議完,是直接轉成訴訟程序
是原告,也就是支付命令聲請人要先繳裁判費,負擔訴訟成本
才來開始打官司
反之,就算支付命令只剩下執行力,債務人要等支付命令確定後再來爭執
變成是債務人要起訴繳裁判費,如果財產已經要被拍賣了
可能還要先提供擔保($$)才能停止執行(這部分要看修法怎麼修)
要拖時間,怎麼看都是直接對支付命令異議最方便
跟支付命令有沒有既判力無關
: 其實現在支付命令現在遇到的問題,真的要講,應該就只是「浮濫」而已,
: 支付命令之所以好用,在於快又不用開實體庭,省了大家的時間。
: 要防止這些問題產生,其實只要抓緊法院就支付命令上的審查便行,
: 認真要說,在下講句欠打的,
: 根本沒什麼太大的問題,講的好像有點太誇張了。
在督促程序中,不管怎麼設計,他審核一定是有限的
因為無法進行實體審查,一旦無法實體審查
就會變成根本無從去檢驗在程序中的證據是真的還假的
這部分的困難,已經不是抓緊法院審查就可以解決的問題
最後,有些反對支付命令修法的理由
總以被害人自己收到不異議,不尊重法院,怪誰
甚至還會輔以臺灣人法治觀念低落這種論述
這樣說好了
所有的法律制度設計,都是用來解決問題
而由於每個社會人文發展的情形不同
總是需要有因應該社會風土人情去解決問題的機制
也因為如此,你很難看到兩個不同社會文化的國家
法令制度設計是完全一模一樣的
在這種情況下
一邊說臺灣人法治觀念低落、知識水準不足、是愚民
然後又一邊支持現行這種一點疏忽就有超強效力的制度
真的不覺得哪邊很矛盾嗎???
法律制度的設計的原始目的難道是為了教訓不尊重法院、法學知識不足的人嗎??
不就正因為臺灣人法治觀念不足,對於法院文書的敏感性不夠
政府又一邊一直宣導法院地檢署不會發文書跟你要錢
所以才更應去檢討制度設計如何符合臺灣的人文背景???
不就正因為人民法治文化的養成,根本不可能一蹴可幾
所以更應該小心翼翼謹慎的對待支付命令的程序保障和效力?
即便連法治觀念比臺灣好很多的日本、德國
對於這種督促程序的保障和效力始終也是小心謹慎
日本更是約在17年前修法把支付命令既判力改掉
我想是值得法治觀念更不足的我們去學習比較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06-05 18:47:00
我覺得案例那個是弄混扣押命令與支付命令了吧?
作者: leolarrel (真.粽子無雙)   2015-06-05 18:48:00
專業!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06-05 18:48:00
所謂拖延,當然是拖延執行..不然連訴訟都可以不要有既判力既判力做主要的目的是防止紛爭再燃不過,修了雖然似乎會好一點,但原PO也知道執行程序不對等有這個機會,他們真的能用嗎?當然我不是說不該給機會,只是把問題在前端處理好比較妥適吧?我對於要不要既判力沒太大意見,但懷疑這樣問題會消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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