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支付命令,
之前都是說,騙徒靠支付命令,把虛假不實的債務,讓法院認證變成真的,
但這都是雙方之間的事情。
而這篇的說法不太一樣,讓我有一些疑問...
※ 引述《billy3321 (雨蒼)》之銘言:
: 接著,謊稱欠債人在受害者的商號裡工作,拿這張支付命令A去申請扣押欠
: 債人的薪資。因為商號是假的,自然扣不到薪資。
對這個環節有疑問...
我聽過有欠卡債,就被強制扣薪1/3給銀行的事情,
但這件事情的執行,不需要其他程序嗎?
也就是說,如果有人真的是欠我錢,他也真的在某公司上班,
我就可以用支付命令要求雇主,直接把他薪水轉給我嗎?
: 等到過一陣子以後,再次跟法院聲稱,因為扣不到薪資,要改對受害人發
: 出支付命令B。
承接前情,雇主沒有按照要求,從債務人的薪資中,提撥轉發給債權人,
這樣會導致,雇主就有責任承接員工的債務?
http://www.nownews.com/n/2011/07/19/505607
在這個大有巴士的報導裡面,出現雇主侵吞那1/3扣薪沒還給銀行的狀況,
但雇主好像也沒有因而就變成新的債務人?
因為報導裡寫,銀行還是去跟原債務人連本帶利要求償債?
以上的疑問,期盼有高手可以解惑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