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Zongsheng (Zongsheng)》之銘言:
: 第一,就算執行死刑,還是會有人被殺,應該要著重改善社會問題
: ?
: 執行死刑跟改善社會問題有什麼衝突
: 前端改善社會問題,後端對殺人犯進行制裁
: 有衝突?
: 為什麼要用似是而非謬論一直跳針
: 第二,我們唾棄殺人犯,卻又殺這些殺人犯,我們跟他們有何不同?
: .....
: 很大的不同不是嗎
: 殺人犯是莫名其妙殺人,被害人是「被迫」結束生命
: 而國家制定法律是先告訴你殺人會死刑,而後才有殺人犯
對,殺人會死刑。我們來算算看,「殺人者死」對你有多不公平。
我欣賞「殺人償命」這樣簡潔優雅的法條,四個字就講明了罪與罰。我肯定殺
人償命裡面的每個概念:殺人是罪、殺人後需交出什麼來償、一個人能夠拿來償的最珍貴
的東西,是他的生命、還有,生命拿命來償,公平。
但是把殺人償命,和其他的失去生命的例子一比較,自然人要殺人要償命好像有點吃虧。
以江國慶冤死和洪仲丘案來看,司法機關、部隊(
姑且讓我概括簡稱為法人)弄出了人命,卻不是以命來償。殺人者死這句話的問題在於少
寫了後面半句。殺人者死;機構殺人,不用死。這麼說來,我殺了人,我要償命;某個化
約成法人的兇手殺了我,倒沒人會丟了性命,也許是賠錢,也許是刑期,那麼說好的以死
償命呢?如此算來,自然人是這個法條裡最吃虧的單位。
這個法條對你不公平,要嘛,改成你殺人不用償命;不嘛,改成法人殺人也得有人交出命
來償。要法人殺人也以某人去死似乎有執行的難度,法人裡面可能一人一刀慢慢砍死了被
害人,到底誰該死?也不可能每個砍一刀的人都處死,用簡單的數學就可以發現違反一命
換一命的原則。為此,我主張,自然人殺人者不致償命,好彌補這點不公平。我建議把條
文改成「殺人者終生監禁,不得假釋。」
為了確保這樣修改不致讓你損失原本的權益,讓我把這個修改過的法條,和你可能在這個
法條裡扮演的三個角色一一列舉來看:加害人、被害人和社會大眾。
你是社會大眾的話,殺人犯永不能出獄,不會危害你的安全。修改條文後殺人犯的活著對
你也是如同不存在人間一樣。
你是加害人的話,你付出了餘生的自由作為殺人的代價。比起和你犯下同樣罪行的法人,
似乎仍然以你為刑度最重的。沒辦法,法人殺人就是分母比較大,法人裡面每個人承擔到
的就是會比你徒力殺人少。不過,至少你不用丟棄了你所擁有的唯一,生命。
你是被害人的話,殺害你的自然人將永遠如同不存在人間。也沒有「被瘋子砍死,瘋子也
陪你殉葬;被法人搞死,沒有人來陪你」的不划算感。
算到這裡,你還希望殺人者死嗎?
我這篇沒有八卦,補個冷知識,讓版主板眾不致過於生氣。
治亂世用重典,這句話一點也不合邏輯。第一,人類的歷史,一直都是先有暴政
才有暴民。
第二,用了重典以後,亂世就太平了嗎?中國的六四事件發生以後,
到底是更接近太平盛世,還是更往北韓靠一步?
第三,用了重典,到底是誰能從中得到好處?
兩千多年前,耶穌被判處死刑。罪名是,褻瀆了猶太人的神。
兩千多年前,蘇格拉底被判處死刑。罪名有二,一他不信希臘的神,只信自己的神;
二是他腐蝕敗壞希臘年輕人的思想,讓他們不再遵從長輩、上位者。
這個世界失去了耶穌和蘇格拉底,到底是誰有好處?
兩千多年前的當權者思維,在文明已經多發展了這麼多以後,竟然還在我們的家園看見。
: 所以這些人明知會死刑然而還執意殺人,那這些殺人犯是「自願」結束生命
: 有一樣?
: 什麼廢死大將苗博雅 我看他講一堆廢話...
: 平心而論喔,真的就是空洞沒內容 小朋友無理取鬧而已
: 為什麼廢死一直跳針有沒有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