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呀
大法官649號解釋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按摩業專由視障者從事之規定違憲一問題
就是有依實證法學
內文說
"
六十九年殘障福利法制定施行之時,視障者得選擇之職業種類較少,禁止非視障
者從事按摩業之規定,對有意選擇按摩為業之視障者確有助益,事實上視障就業者亦以相
當高之比率選擇以按摩為業。惟按摩業依其工作性質與所需技能,原非僅視障者方能從事
,隨著社會發展,按摩業就業與消費市場擴大,系爭規定對欲從事按摩業之非視障者造成
過度限制。而同屬身心障礙之非視障者亦在禁止之列,並未如視障者享有職業保留之優惠
。在視障者知識能力日漸提升,得選擇之職業種類日益增加下,系爭規定易使主管機關忽
略視障者所具稟賦非僅侷限於從事按摩業,以致系爭規定施行近三十年而職業選擇多元之
今日,仍未能大幅改善視障者之經社地位,目的與手段間難謂具備實質關聯性,從而有違
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就是以觀察30年來此條文未能大幅改善視障者之經社地位,
故目的與手段間難謂具備實質關聯性
得出違憲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