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缺席審判,就是在被告不出庭的情況下,具有法律效力的片面判決,
目前只有歐美部分地區實施此一制度,可包含刑事、民事、行政等領域。
二戰時期德國和日本甲級戰犯,雖然不是缺席審判,
但在某種程度上也是針對戰敗國元首(希特勒、裕仁天皇)的缺席審判。
希特勒舉槍自盡,當然辦不了他本人;但裕仁天皇卻被麥克阿瑟保下來,
換來的是人間宣言、非戰憲法、禁止發展航母等侵略武裝之類的變相缺席審判結果。
近期的還有法輪功成員在阿根廷和西班牙控告江澤民和中國大使館的缺席審判案件,
而且法官宣布控方勝訴,並發布國際通緝令,
凡有跟阿根廷/西班牙簽署引渡合約的對方國家,得依約逮捕江澤民和中國大使;
另一件有名的缺席審判是美國華人雕刻家陳維明,在紐約法院控告馬英九和金門縣政府,
美方法院宣布原告勝訴,判決馬英九2200萬美金違約金,但台灣當局一邊拒絕評論、
一邊封鎖消息,致使這件新聞在台灣被壓下來,人人都淡忘此事了......
最近台灣的殺人魔、騙徒和叛國賊特別多,基本上有構成唯一死刑的條件,
不知道以後有沒有辦法將這些在逃的殺人魔、騙徒或叛國賊,逕行缺席審判呢?
若台灣有缺席審判這個玩意兒,能否對殺人魔、騙徒和叛國賊有效遏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