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法務部不執行死囚器捐 名醫轟沒道理

作者: calllmedady (...)   2015-06-07 12:47:48
老實說,這一塊要討論的東西很多,
不過為了避免模糊焦點,我就只拿最難解決的部分出來解釋。
http://goo.gl/7JNQUR
腦死判定準則:
腦死判定,應進行二次程序完全相同之判定性腦幹功能測試。
第二次判定性腦幹功能測試,應於第一次測試完畢接回人工呼
吸器至少四小時後,始得為之。
進行判定性腦幹功能測試之前,應經觀察,其觀察期間如下:
一、罹病原因為情況明顯之原發性腦部損壞者,應觀察十二小時。
所以根據台灣目前的法規,如果要「合法」的執行死刑犯器捐,
你至少要先把他放在醫院16小時(12+4),
光這點,我相信很多醫院就不想做了。
而且就算真的要放16小時,請問這段時間要怎麼處理?
1.不積極治療,確保器官不要壞掉就好。
這個行為很明顯違反醫療倫理(註1),絕對有問題。
(註1)
病人的健康應為我的首要的顧念
我將要盡可能地維護人的生命,自從受胎時起
2.積極治療,該怎麼做就怎麼做。
如果要積極治療,心臟按摩、插管、甚至葉克膜都要全上,
評估有機會的話,還可能需要開刀把病人腦部的子彈拿出來,
結果最後就是為了一個死刑器捐,花了幾百萬的醫療資源,
而且被這樣一折騰,器官大概也全壞了。
再來更麻煩的是,萬一真的救回來了怎麼辦?
那就要再送回去捕槍,然後16小時重新計算,
而且在這16小時內,又要花一堆錢積極治療,
最後看著器官全部壞掉,根本就是浪費資源而已。
當然聰明的鄉民都想到了,我修法不就好了嗎?
針對死刑犯器捐,設一個特別條款,
不用等16小時,到醫院就可以直接拿器官。
但如果你真的這麼做,我想應該有違憲的問題(註2),
而且從醫師的立場看,這樣的法條也是違反醫學倫理(註3)的,
所以可行性也是不高。
(註2)
《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規定: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註3)
病人的健康應為我的首要的顧念
我將不容許有任何宗教,國籍,種族,政見或地位的考
慮介於我的職責和病人間
我將要盡可能地維護人的生命,自從受胎時起
作者: marser1018 (梅景櫻雪)   2015-06-07 12:53:00
記得李茂生教授也有質疑過這部分
作者: MDCCLXXVI   2015-06-07 13:00:00
食安連環爆 醫生公會理事長KMT立委蘇清泉:台灣人要開始福氣啦
作者: djdjdjek (djdjdjek)   2015-06-07 13:21:00
前不久才聽過這個宣示
作者: sabersilver (綠茶愛發酵)   2015-06-07 13:47:00
大水庫理論...平等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