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高雄市立志中學「非」霸凌事件調查報告

作者: StoneBuddha (佛在心中坐)   2015-06-08 22:47:58
※ 引述《Roy3567 (路邊的大白)》之銘言:
: 在學校教官阻擋同學簽名連署,副校長打電話,教官跟主任連兩天到同學家
: 裡去「關心」之後呢,立志中學火速在6/4完成調查報告了。
: 所以呢,這個霸凌....噢不,調查指出這不是霸凌的事件,到底是什麼回事呢?
: (facebook社團相片,還沒徵求同意轉貼其他圖床抱歉)
: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1017563841587595
鍵盤教官看了這個案例覺得很有趣 想用性平法的觀點看看學校的處理有沒有問題
也請各位鍵盤五星上將們手下留情 下手別太兇狠
首先不論所謂的脫衣舔乳是不是事實 單就這案例中學生所承認的情節
"丙生負責架住丁生,甲生與丙生對丁生脖子親吻(種草莓)造成丁生感受身心不舒服"
這真的只是性騷擾嗎
來看性別平等教育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67
性平會第2條指出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亦即觸犯刑
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等項目之罪。
其中刑法上之強制猥褻罪 係指第224條第1項規定 是指「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
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
大家應該都同意把一個人壓在地上應該就是違反意願猥褻行為了吧 故以丁生遭遇的
情況而言已經涉及刑法強制猥褻之情事 那麼在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處置上 即有以性侵
害的處理準則為之 學校不應逕以性騷擾加以解釋並處理才是
再依第性平教育法第21條「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
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
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校內有疑似性侵害情事 學校又未依規定於24小時內通報警察局等主管機關 顯然違反
性平法的規定 如果學校若涉及隱匿證據 則責任更加嚴重了
依據本法第23條「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期
間,得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丁生在申訴期間如遭受到同學 行政人員或教師的不當壓力 學校未採取必要處置以保
障當事人受教權 致其感受恐懼 可能違反第23條規定
又依據第24條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告
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
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對檢舉人有受侵害之虞者,並應提
供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如經性平會調查後決定將此事件定調為「性騷擾」 又稱僅需給予加害人8小時的心理
輔導 並無給予任何救濟途徑或相關協助 顯然違反本法第24條規定
今天學校是將其定調為性騷擾 所以引用本條第2項規定「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
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
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如果被害者毫無感受正義或情感被修復 其實學校有責任提出更積極 符合教育目的之
措施 即使加害人畢業 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也應該依據本法第27條規定 於知悉後一
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
追蹤輔導
但是學校會這麼做嗎 還是雙手一攤說人都畢業了是要怎樣 這就說不上來了
最後,性平法36-1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
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
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學校或主管機關
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
性平會的調查結果之所以重要 是因為依據35條規定「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
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法院對於前項事
實之認定,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日後若甲生要繼續爭取刑事跟民事上的權益 性平會的調查報告就很重要 如果報告
沒有確實呈現真實情況 那以後要打什麼官司什麼都別談了 所以我建議甲生要積極
促請學校併陳兩造說法 如果學校人員事前就把學生喬好定調 那就是很嚴重的問題
教育局應該嚴懲
不過 你知道的 XX 不意外 唉
作者: gdm0037 (gdm0037)   2015-06-08 22:48:00
都是垃圾
作者: r1an27 (r1an)   2015-06-08 22:53:00
學店不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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