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dr0219 (雷斯特)》之銘言:
: 最近跟三寶發生車禍了
: 導致後面的肇事責任很難釐清
: 初判表也出來了
: 我是未注意車前狀況 而對方是起步未注意車前狀況
: 後來把報案三聯單給車行的人看
: 車行老闆說 對方的名字在前面 表示他要付七成責任
: 叫我不用擔心
: 但是這我倒是第一次聽說 (也是第一次發生車禍)
: 請問各位神人 有這方面的掛嗎?
小魯曾於產險公司擔任車險理賠工作
關於交通事故單的當事人順序 這大概已經是不成文的習慣了
就小魯看過的事故單以及事故現場圖.初判表 等等
通常寫在第一當事人的路權都較小(責任大) 幾乎90%以上都這樣寫
但也是有警方沒這樣寫的 可能當下警方無法認定個大概
而現行道路交通路權責任的釐清 是依產險公會所制定出來的通用版本
http://insurance333.sg1005.myweb.hinet.net/1000323-3.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