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跟蹤未動手 律師:最多罰錢
蘋果日報
未觸刑法
「對於這種跟蹤站崗死纏爛打,最多只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三千元,法律上無法
有更強勢的約制力。」律師林富貴表示,若李男在跟蹤過程中並沒有和黃女有肢體接觸或
做出傷害、不雅行為,無違反《刑法》相關規定,「除非對方有動手,否則只能道德勸說
。」林富貴說,就算警方到場處理,可能連盤查、帶回派出所查核身分等強勢作為都沒辦
法做。
《社維法》送辦
對於李男行為,新北市婦幼隊副隊長蔡淑琳表示,若仰慕者僅在室外站崗,也無打電話騷
擾、限制黃女行動等行為,無法構成《刑法》強制罪或妨害自由罪,但若長期從住處跟蹤
尾隨到上班處,足以讓當事人心生畏懼,可報警依《社維法》送辦,只是舉證要夠充分,
並向警方表明對方為累犯,才能符合違反《社維法》「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
者」的構成要件。
明確表態不接受
蔡淑琳提醒,女性若遇類似狀況,應先找男性友人陪同跟對方道德勸說,明確表明不可能
接受對方感情,盡量讓對方知難而退;在拒絕當下也應避免譏諷對方,以免觸怒對方進而
衍生更不理性的行為。
蔡淑琳指,另外可請對方家人或好友代為轉達勸戒,讓對方知道感情無法勉強。
記者黃楷棟、黃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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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隨犯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