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dluck (祝你好運)》之銘言:
: 最近常看到一打開燈原來是61歲的阿嬤 嚇都嚇死死惹
: 雖然我本身潔身自愛不嫖、不煙、不酒、不賭 但是2011的法案拖到2015沒進展
: 政府的執行能力令人詐舌 我覺的台北市身為首都 要先帶頭設立專區 顆p不要只會閃問題打太極好嗎
: 顆p出來面對
: 性專區拖惹4年的八卦?
噓 darknight127: 除了弱勢嫖客外,我看不到你們這些中產階級白領菁英 06/09 09:40
→ darknight127: 資本家肥宅嫖客有甚麼人權可言 06/09 09:41
→ darknight127: 而且有更好的一樓一鳳跟北歐罰嫖不罰娼何必一定要 06/09 09:41
→ darknight127: 性專區? 06/09 09:4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0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
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第 91-1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
區域及其管理。
後面太多了就不貼了
實際上政府應該要設置性專區
錢建榮法官認為若沒有設置性專區即不可處罰性交易(娼嫖皆不可)
現在的情況算是一種立法怠惰
不過就如同前面推文所說
一旦有首長想推動性專區一定會被罵到翻
所以大多數政治人物就都不敢碰就是了Q_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