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算是備份一下,因為我花了整整兩天才把資料從google上面找回來...
天主教羅耀拉大學的研究,在文件第26頁。
http://users.rcn.com/mwood/deathpen.html
http://tinyurl.com/obn22r5
重點是,這份報告是廢盟也認可的報告。
1972年,有558名被判死刑的犯人因為美國最高法院對死刑的判定標準改變而免死,
其中315人因為種種理未出獄,243人得以出監;
在243人中,再犯各種罪行的是52人(21%),其中再犯謀殺的是7人,
所以確切的數字是2.8%。
也就是說,死刑犯被假釋出獄後,有3%的機率再犯殺人罪。
這是美國以及廢死聯盟也認可的數據。
https://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2.asp?id=2540
所以我們就以3%,為"死刑假釋後再犯殺人罪"的標準數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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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我花了兩天找這份資料,夠認真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