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0858B ()》之銘言:
: 我本來想問問
: 有沒有身處危險當中,自我防衛卻被判有法律責任的八卦
: 不過後來我想想,這根本不是什麼八卦
: 因此我決定改個問法
: 我想知道,在現實生活裡
: 有沒有出手防衛的人,因正當防衛成立,而完全免除中華民國法律責任的案例?
: 另外,我想問,倘若有一些因正當防衛成立,而不必負法律責任的案例
: 那麼,那些案例動手防衛者,是不是應該要痛哭流涕地感謝法律、讚嘆法律?
: 有沒有八卦
哥 念書念到心煩氣躁
所以決定來"法普"一下
基本上在現代,不管哪個國家
都是採取禁止私人間私下用武力解決紛爭
(但現實上還是有,例如消波塊海景第一排)
也就是所謂的國家武力獨佔
理由不外乎私人復仇太不經濟(不要起爭議啦)
但是現代國家也都開了一個例外
那就是正當防衛
因為在某些情勢國家根本不可能來得及插手的時候
(根本來不及打電話叫條子來)
這時候等於是回到了"自然狀態"
別人要揍你,你怎麼辦?
當然是揍回去阿!
否則只有白白挨揍的分惹
不過在鬼島司法實務上,能真的成立正當防衛的案件確實不多
因為防衛手段性沒有過,就變成防衛過當(還是被評價成不法行為,只是責任減輕)
也就是說鬼島的法條(其實其他國家也是一樣)
雖然開了一個正當防衛例外
但是卻要求不能太過分、"軟土深掘"
當你有ABC三個選項的強烈不同的防衛手段
都能達到一樣的防衛效果的話
你只能選擇最輕的防衛手段
這樣的設計其實是一種折衷啦
只是在個案裁判的時候不是那麼好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