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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買賣器官最重關5年罰150萬
2015年06月12日15:52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案,未來國人若到國外移植來源非法的
器官,返台後恐有牢獄之災。修正案規定,任何人應無償提供或取得移植器官,民眾若在
國外移植購買得來的活體器官,最高處5年有期徒刑及150萬元罰金。若醫師涉及違規,最
重可廢止其執業執照。
修正案明訂,任何人提供或取得移植的器官,都應是無償方式,若是用買賣取得,買賣雙
方將處1年至5年徒刑,得併科30至150萬元罰金。另外,若醫師以偽造、虛偽不實的資格
、條件申請摘取器官、移植手術,可罰12萬至60萬元罰款,並處停業1個月到1年,或廢止
其執業執照。(郭建伸/台北報導)
http://goo.gl/fRe7Vy
台灣買賣器官多嗎?? 感覺好像很少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