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tartwinkle (星爍)》之銘言:
: ※ 引述《uka123ily (NUNCA MAS)》之銘言:
: : 1.通姦除罪跟是否可以維繫婚姻無關,通姦除罪是主張婚姻的民法關係不宜刑法介入。
: : 實務上的見解常會認為,通姦罪的存在使女性被壓制於婚姻的父權體制下,
: : 因此女性往往成為通姦罪下的犧牲品,例如依附丈夫或成為通姦罪的對象。
: : 以通姦罪可以維繫婚姻的論點並沒有辦法解釋婚姻中的性別不平等問題。
: : 若婚姻中的性別不平等怎麼能說是維繫少數弱勢人士的婚姻呢?
: : 好歹目前民法的利基就是在性別平等也就是雙方平等的自由上,
: : 通姦罪存在即是對憲法的平等權(實質平等)很大的一個挑戰與破壞。
: 把激進的女權論述(如婦女新知)說成是實務見解XD
: 你怎不看其他婦女團體(如台灣女人連線)也有主張維持通姦罪來保障弱勢婦女婚姻的?
: 在這點上面她們的看法與吳陳鐶大法官是一致的
: 只會說就算沒有刑事的處罰,但也有民事的部分
: 但問題是民事的部分有足夠嚇阻力嗎?
: 如果通姦除罪能提出在民事上的完整配套,保證刑事除罪也能達到相同的保護婚姻效果
: 那我就沒什麼意見
: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430/34985596/
第一,什麼時候婦女新知是激進女權論述?你知道啥是激進女權嘛?
婦女新知是倡議型的公民社會團體,因此自然在論述上有較大的發展空間與目標。
但是這跟是不是激進一點關係都沒有。
其次,真正的激進女性主義是指強調女性為本位的論述,婦女新知哪裡符合這套?
: : 2.同性婚姻對社會的影響,是否構成憲法第23條的限制禁止事項?
: : 當我們在審查基本權利是否逾越他人權利時常用的莫過於彌爾的傷害原則。
: : 彌爾的傷害原則是在說,一個人的自由範圍,是在於不侵害他人自由。
: : 這點與憲法第三條不謀而合。
: : 但是何謂侵害? 法學上合理認為一個人持有正當理由行使行為的界線,反之為被侵犯。
: : 說白點,就是一個人權利被他人所干預支配。
: : 好吧,先看看同性婚姻是否有侵害人任何一項權利? 沒有。
: : 沒有那根本也不需要檢驗其他要件了。
: : 如果找不出誰的哪像權利被侵害,那到底要如何援引憲法第23條?
: 請找出宅宅跟初音結婚,一男跟兩女結婚,是有誰的哪項權利被侵害?
: 桑德爾早就說一般自由主義者從「平權」的理念證立同性婚姻的做法,是不能成立的。
: 這點即使是性解放派的甯應斌也贊同
: 為何同性戀平權不是同婚的有效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