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未告知投保 連續判賠超悶
http://www.rmim.com.tw/news-detail-8050
消費者權益當道,加上保險法「作有利於被保險人解釋」的天條,讓保險公司「有苦難
言」。桃園1名黃姓男子,2012年向全球人壽投保健康險,隔年即因「慢性B型肝炎急性
發作」住院治療,黃男申請理賠時,全球調查發現,黃男早在2006年、2009年病歷就有
肝炎紀錄,但投保時未告知,因此拒賠,黃男提告,全球一路打至三審,近日最終敗訴
判決定讞。
全球人壽調查發現,黃男2006年曾因「慢性B型肝炎急性發作」就診,2009又再被驗出肝
功能指數GPT、GOT異常,顯見黃男清楚知悉自身長期為B肝帶原者的情況,但投保時竟未
告知,有違誠信原則,且因已達變更危險評估的程度,要求以保險法第64條解約。
但黃男表示,要保書中要求告知的是「過去5年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
、診療或用藥?」,而2006年發作就醫的急性肝炎距離投保時已超過5年,而2009年是因
腹痛腸炎就醫,抽血檢查時才意外發現肝指數過高的情況,但並無進一步治療,因此,雖
有異常,但沒有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並無違反告知規定。
一審時法官採信黃男說法,判全球人壽敗訴。全球不服上訴,堅稱抽血檢查即算是診療的
一部分,並再以保險法第127條主張黃男肝炎為既往症不賠。
但二、三審法官仍認為,據黃男主治醫師說法,黃男肝功能異常的情況,僅知會黃男須進
一步追蹤,當下並無對其治療或用藥,因此不違反告知義務;此外,黃男2006年雖曾罹患
「慢性B型肝炎急性發作」,但2012年投保時,已不在疾病治療中,即使為B肝帶原者,但
不代表急性肝炎一定會發生,因此不適用保險法第127條,判全球人壽敗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