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個問題會吵那麼久,根本原因就是法律上的不公啊
憲法裡面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20 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所以最後的結果只有兩種可能,一個是男女都有義務當,一個是男女都沒有義務
結果兵役法第一條寫三小?
第 1 條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根本就在岐視女性啊,別扯那釋憲490號,根本就莫名奇妙.
一堆人在那邊說什麼月經、生小孩、軍中不適合女性(那志願女兵是三小?)
要嘛不懂法律,不然就是得了便宜還賣乖在裝傻
還有更好笑的說法是制定法律的是男性、怎麼不去變性等等
拜託,那以前女權也不用爭什麼投票權、受教權、同工同酬了
反正制定法律的是男性,不爽的話去裝一隻就通通有了啊...